歷史名詞解釋 埔地 墾號 大租戶

2010-05-05 6:02 am
 

 
 
 
 

這兩天內急需,
拜託各位的回答了

台灣歷史名詞的解釋
埔地
墾號
大租戶



謝謝了
 
 
 
 
 

回答 (3)

2010-05-05 6:14 pm
✔ 最佳答案
奶Nai 您好
圖片參考:http://img651.imageshack.us/img651/650/26092136ycmwdqquh.gif

以下您參考(重點為紅字部分)

圖片參考:http://img14.imageshack.us/img14/614/54563371.gif
埔地
日人安倍明義說「埔子,意指小的埔地」;埔地即是未墾荒地。
所謂「埔」,乃是原野之義,通常是指尚未開墾而仍可耕的原野地形,例如荒埔、山埔、溪埔、海埔等地,均是指還沒開闢成田園、宅地,以及魚塭的可耕地或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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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號
清代向官府承領墾照的土地開發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成立墾號。又稱墾戶。1644年(順治元年),清廷議准州、縣之無主荒地,分予流民與官兵屯種;凡流民開墾無主荒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1753年(乾隆18年),又議准報墾荒地手續,即各省布政司預先刊刻執照,加蓋印信,發予各州縣,俟墾戶呈報,經勘驗後發給墾照。報墾手續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請開荒,經官府勘查無誤,並公告5個月而無異議後,方發給墾照。承領墾照者稱墾戶。
墾照所允准開墾之土地通常極廣,依法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墾成田,否則即失效。墾戶將墾成之田園向政府呈報面積、等則,核定賦額,此即「報陞」,並成為田園之所有人,稱為業戶。
清代臺灣的土地依所有權區分,不外三類:一是有明確所有人之田園或土地,多為民有熟田;二是無主荒地,依法歸為國有;三為番有地,屬原住民所有。第一種地之取得須依正常買賣、典贌手續;第二種地須向官府辦理報墾手續,第三種地透過各種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臺灣移民拓墾的大多是第二、三類土地,而墾戶在其拓墾權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墾戶有獨資、合資之分。獨資者資本較雄厚,如施長齡(施世榜)墾號、張振萬(張達京)墾號;資本較小的墾戶則組成合夥墾號,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如1709年(康熙48年)陳賴章墾號乃陳天章、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等人或業戶所組合。即使是獨資墾戶,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員共同出資,有如家族公司;合資墾號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資色彩均強。
墾戶取得土地後,即招來佃戶進行開墾,事實上是一種主佃合墾制:墾戶通常並不親自拓墾,而是召佃開墾;佃戶大多「自備工本,開墾成田」,並「永為己業」。佃戶將土地墾成後,墾戶可收較高的租額,通常上則田是8石,而佃戶只要上繳一定的額租,就可以「永為己業」,擁有「準所有權」,形同「實質所有權」,因此全力以赴。主、佃各盡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開發。也因此形成土地雙重所有制,為其後大小租制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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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租戶
自清朝統治以來,臺灣的土地制度即有所謂「一田二主」的特殊現象存在。所謂「一田二主」,意味著一塊土地有兩重的地主,一者為與佃農有直接租約關係的小地主,另一者則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將土地承租給這些小地主的大地主。此兩者皆有從土地和農民獲取地租的權力,一般我們稱前者為「小租戶」,後者為「大租戶」。
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這是以滿清政府的公權力為後盾,成為外來特權階級,獲取大租權及大租的征收。大租戶的土地有達千甲以上,支配現耕佃人數百戶,每年從農業的收成「抽租一成」,而坐收龐大數量的租穀,有的養蓄私兵,且設置碉堡,其勢力竟有不亞於小諸侯。
參考: 網路資料整理摘錄
2014-07-26 3:21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0-05-05 12:33 pm
是埔地還是海埔地呢???


收錄日期: 2021-05-04 1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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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04000010KK0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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