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請破產後四年是否可長住大陸?

2010-05-03 8:45 pm
如題, 請問申請破產後四年是否可長住大陸?謝謝
更新1:

不好意思,我表達不清楚, 我的問題是當破產令申請出來後四年(即破產期內), 是否可長住大陸, Thanks!!

更新2:

Dear cecimak1995 , Thank you for your information!!!!

回答 (2)

2010-05-05 5:48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申請破產後四年是否可長住大陸?

答:樓主想知道破產期內能否長時期於國內生活?

不是不可以,但有相關的限制和代價!
其實樓上網友亦已經點出了問題重點的所在,祇是略為簡潔,讓在下提供詳細一些的資料吧!

破產者在破產期內可以自由離境和居於香港境外!
祇是由於破產者離境按理需要向破產管理署作出申報,而離港期間的時日將不會被計入破產年期之內!即是破產期會被延長,假設在四年破產期內,當中有兩年不在港,那麼破產令解除的日期便會順延兩年!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5-03 8:55 pm
當破產期過後是可以的!
但不一定是四年, 有些人會早, 有些人會遲的!
我有個朋友就無啦啦被加多一年, 原本是四年的!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2: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03000051KK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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