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基法

2010-05-01 9:35 am
我們公司是傳統企業, 人數連同大陸廠應有上百人..
辦公室人員是論月, 現場工作人員是論件
1. 公司一定得遵照勞基法嗎? 可否部份遵照, 部份不遵照? 公司說"我們不一定全部都要依照勞基法", 此為正確? 勞基法只是一個"參考"的準則?
2. 每日上班工時是8.5小時, 隔週休整天亦是8.5小時, 所以二週工時為93.5小時, 很明顯違反勞基法? 可以如何做?!
3. 傳產最怕人員請假.. 當週請假二天以上, 不論任何假別, 當週的六日不支薪, 這合理合法?! 可以如何做?
4. 月薪的結構名目很多, 如: 月薪25000, 其結構為底薪18000, 伙食津貼2000, 交通津貼5000. 這樣是合理可行?! 若是, 為什麼公司不/怕給員工薪資明細?
5. 跟醫院的約診, 事先的請假, 其假別應為"病假"還是"事假"? 我可以拿回醫生證明. 主管的理論是, 已經知道要去醫院看醫生, 那就是事假; 病假是臨時發生, 臨時請的....
煩請各位大大替我解答一下, 謝謝~

回答 (4)

2010-05-04 2:56 am
✔ 最佳答案
1. 公司一定得遵照勞基法嗎? 可否部份遵照, 部份不遵照? 公司說"我們不一定全部都要依照勞基法", 此為正確? 勞基法只是一個"參考"的準則?

當然要依照勞基法辦理

2. 每日上班工時是8.5小時, 隔週休整天亦是8.5小時, 所以二週工時為93.5小時, 很明顯違反勞基法? 可以如何做?!

勞基法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自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你可以去申訴或跟公司申請加班費


但礙於不景氣大家都認栽了




3. 傳產最怕人員請假.. 當週請假二天以上, 不論任何假別, 當週的六日不支薪, 這合理合法?! 可以如何做?

若公司規定如此,亦無可奈何

4. 月薪的結構名目很多, 如: 月薪25000, 其結構為底薪18000, 伙食津貼2000, 交通津貼5000. 這樣是合理可行?! 若是, 為什麼公司不/怕給員工薪資明細?

很多公司都用此細目來節省獎金的發放,

只要底薪不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都屬合法

5. 跟醫院的約診, 事先的請假, 其假別應為"病假"還是"事假"? 我可以拿回醫生證明. 主管的理論是, 已經知道要去醫院看醫生, 那就是事假; 病假是臨時發生, 臨時請的....

主管說的沒錯:既然是事先請好的當然歸類在事假

而臨時請假並附上看診收據即為病假,

知道這種情形下次就不要事先請好去看診

免得浪費了半天的工資

一般是如此,只是種種情形看起來....

這家公司很不厚道,想必也沒什麼好福利可言
參考: 個人及勞基法
2014-08-17 2:07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0-05-01 6:43 pm
可以匿名去勞工局撿舉,但就怕你會整天提心吊膽,有時公司被查到會去追問調查員工,但是其實也不用擔心,平常不要對公司有過多的抱怨給同事聽,比較不會誤會.
假設您上班的8.5裡的0.5小時如有算成加班費,那本身公司也沒有違法,而且公司名目愈多,再算薪資和加班上會有出入,而且本人我去檢舉過,但沒想到政府的勞工局做事態度是那麼的敷衍了事,什麼都要自己去找證據,自己去看法條,我去那裡,裡面的公務員掉一本勞基法叫我自己找,可見根本沒有要幫助人民的心,我是在台中縣勞工局辦的,後來心灰意冷,我也罷了.看開了,要就拚,要不就做,要不就再找間更好的,只能這樣了.希望版大能加油,看要密秘和公司對抗也行啊,但要有耐心,因為要收集證據還要自己查法條.
2010-05-01 9:56 am
在這種的景氣下~能忍就忍吧
25000元的實薪~算是不錯了啦
勞基法的規定是17280元哦
只要有加入勞保的公司行號~就受勞基法的保障
除非你有離職的打算~再去勞工局告他吧
但是
不保証~勞方會勝訴哦
因為調解委員會~也會勸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退一步吧
結果吃虧的往往還是身為"勞工"的我們
吞下這口氣吧
如果你還很在意這份25000元的工作的話
就聽話點.........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24: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01000015KK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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