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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什麼是五大常任理事國?
A:事實上,是由羅斯福提出「四警察」思想, 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何謂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
常任理事國共五國:美、蘇、中、法、英。
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舉行外長會議,會上通過了由美國政府起草,經美、蘇、英、中四國簽字的《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確宣布,四國政府“承認有必要在盡速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二戰期間,四國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贊同要在戰後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
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前總統威爾遜在倡導建立“國際聯盟”問題上的教訓,從美國的全球戰略利益出發,經過長時間的謀劃,提出了建立新的國際組織的設想。
在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的蘇美英三國首腦德黑蘭會議上,羅斯福提出了關於建立國際組織的較為具體的計劃。羅斯福強調,新的國際組織應該是世界性的,而非地區性的。羅斯福的建議得到丘吉爾和斯大林的同意。12月24日,羅斯福再次鄭重強調:“英國、蘇聯、中國、合眾國及其盟國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隻要這四個軍事大國團結一致,決心維護和平,就不會出現一個侵略國再次發動世界大戰的可能。”這就是舉世聞名的“四警察”思想,這一思想成為後來確定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基礎。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憲章上簽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蘇、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請參閱
http://www.people.com.cn/BIG5/paper68/13047/1172172.html
附註: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所有的權利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
以上所述內容給您作為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2010-05-02 09:30:26 補充:
說穿了,五大常任理事國是為當時的"五大強國"!為老大心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