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已通過破產期, 以前是做銀行的, 如果而家想應徵銀行普通文員, 會唔會因為曾經是破產人士而唔請呢? 因為文員不涉及金錢, 會唔會有例外呢?
答: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機會卻不高!
法例上並未訂明有限制破產者,在破產期滿後不能重投銀行工作!
就算在破產期內,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者除必需將破產一事告知僱主外!衹要得到金管局同意,僱主才可繼續僱用破產者( 此點同時適用於 個人自願安排 )。
即是在破產期內理論上都仍然有機會繼續從事銀行工作,( 但必會調職往誠信要求較低的職位 ),何況是在破產期滿後?
如樓主所理解!申請一些不涉及誠信要求較高的職位,按理應該跟曾破產者的身份無抵觸!亦應該有獲聘用的機會!
這話理論上不錯,可惜現實是少有銀行會聘用一位曾破產者!
主因自然是曾破產者涉及誠信和理財方面出現的問題!令銀行業的僱主有介心!
更重要的是本港現在的就業情況是人浮於事,銀行根本就不愁聘不到合適的員工!
樓主請你試從僱主的角度去想一想,兩個應徵者的條件相若,而其中一位曾經破產!在這情況下僱主會聘用那位自然是不言而喻!而且現在銀行職位的競爭者還要是供過於求!所以如果期望僱主會格外施恩,不念應徵人曾破產的紀錄,則除非是經濟大好而請人艱難之時了!
當然世事無絕對,祇要樓主勇於嘗試!也未敢斷言絕對無法求得一份銀行的職位!祇是機率實在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