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朋友任職的公司要他們簽的契約書,他是銷售旅遊聯名卡的業務,公司沒有幫他們保勞健保,薪資雖在契約書上讓他們選擇是有底薪還是獎金制,但卻很明確告訴他們絕沒有底薪,就只有銷售卡的業績獎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請精通勞基法的大大們幫幫忙!
約聘承攬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離職日止,雙方約定
權利義務條款如後:
第一條 合約的構成:本合約以乙方為配合法令或業務發展需要而訂定公司
之各種相關規定,制度均為本合約之構成部分,甲方應確實遵守所
有本合約之規定。
第二條 甲方之考核期:
考核期為三個月,乙方於考核期內得保留隨時解約之權利。
第三條 甲方之工作內容:
乙方各項業務之推廣及進行各項售前、後服務…等等。
第四條 甲方之報酬:
1、任職單位:
2、職務階段:
3、任用薪資:(請打勾)
□薪資制度:新台幣: 元正。
□獎金制度:甲、乙雙方同意若甲方採獎金薪制之薪資報酬制
度,則報酬之計算方式依乙方約聘報酬方式給付
甲方,甲方則放棄請領人事規章內之所有津貼、
補助。
第五條 甲方之工作範圍:
甲方若經手屬於乙方之金錢財產或有價證券,應依乙方指示交付;
甲方應遵守政府法令與乙方行政作業之規定,本著誠信原則及專業
服務態度維護契約關係人及乙方權益。
第六條 若甲方銷售乙方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甲方對顧客提示乙方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應使顧客充分瞭解後,
才能使顧客與乙方簽訂買賣或服務契約。
2、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或削減乙方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售價。
3、甲方不得舉出特異之成功案例以及令人誤解認為可能得到額外
利益之說辭及舉止。
4、甲方已成交之顧客於六個月內申請退款(會)成立者,則甲方
已領取之獎金,需按比例繳回乙方公司
5、甲方不得牴觸有關行銷之法律及有關保護消費者所有相關法
規。
第七條 乙方因配合法令或營業方針之變動得修訂本契約條款。
第八條 乙方得於下列情形發生時,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甲方有不誠實行為,破壞乙方信譽或觸犯刑事法令或任何之法
令規章等情事。
2、甲方逾越乙方賦予權限內之任何行為。
3、甲方違反乙方契約招攬之項規定者。
4、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規定事項或損害乙方權益及聲譽者。
第九條 本契約書終止後,除乙方同意另行簽約外,雙方聘雇關係、行使權
利與廠商利益關係即行終止。
第十條 甲方同意依前述約定終止契約書,本契約依約聘業務報酬所賦予甲
方之一切權益及報酬,均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同時拋棄,並視為永久
取消,甲方不得以既得利益受損任何理由請求乙方補償任何損失。
第十ㄧ條管轄法院: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