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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
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學生的基本權益
1、健全人格發展權
西德少年福利法第一條第一項揭示兒童的權利云:「每名德國兒童,都有權要求在身體上、精神上及社會上被教育成健全的人格」。這種健全人格發展權,應係學生基本的權利。
2、不受傷害權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他人物品等。
(9)其他適當措施。
3、課業及課外接受輔導權
課業上的輔導是教師的職責,也是學生的權利。至於課外輔導,必須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行之,否則應受懲處。違背教育目的之惡性補習及活動,老師不應介入。
4、證明書請求權
學生的成績單,在學證明,分科能力證明(尤其技能科),以及品行成績,對於學生及其家長有時用以證明其學生身份,有時申領生活補助獎學生,有時就業或他用,老師有發給的義務,有時需要老師綜合評鑑,老師亦有評鑑的義務。
5、轉學權與轉校權
學生因住居所變更,有變更就讀學校的必要,以利上學。中外的學校法令,都許可學生轉學轉校,學校不得刁難,包括轉出的學校不得拒絕,轉入的學校也不得拒絕。但前提要件,必須法令許可,尤其在學區管轄的小學國中階段的學生適用之。如無學區限制,而純依能力或類科分班者,不得隨便轉出轉入。
6、罷課權之排除
學生有接受教育,完成教育的義務,因此有依照法令,接受課業教學的義務。尤其自國小至國中階段,是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更無罷課權可言。高中及大專階段,雖然不是義務教育,罷課的宗旨與學生的身份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