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679條法例
首先改番你上面個字係"未"唔係"末"
香港有關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相關法例──(答案係下面)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
(a)“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仲有
保護電磁紀錄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明訂:「對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公眾或電腦重大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仲有呀
如果係改/刪除程式/私人網(拍賣網)
著作財產權 :
網路購物商家常要求消費者輸入信用卡的卡號,有時因為程式的漏洞,消費者所持有的卡號可能被駭客得知,而造成破財的悲劇。目前一般網路購物所使用的安全認證的位元數不足,一般來說只要使用一台Pentium的電腦,大約九個月之內就可破解竊取消費者的資料。如盜用他人信用卡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至於財物上的損失,則可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
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對電腦病毒程式的設計者,其設計電腦程式因他人或自己用於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
http://www.dajiyuan.com/b5/9/6/1/n2543857.htm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533709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8102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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