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急)

2010-04-28 6:43 pm
係公司岩岩做滿左1個月多2日,
合約上冇試用期,
但就要2個月通知先走得,
係咪違反勞工法例?
我要轉工等唔到2個月咁耐...
更新1:

to edmond_lst 真快@@ 等1個月冇問題, 但contract寫明話要2個月通知, 係咪即係一定要等2個月...

回答 (2)

2010-04-28 7:48 pm
✔ 最佳答案
合約列名要兩個月通知期是會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可以唔使一定要等兩個月至走走得,補兩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給僱主就可以即刻走,如果唔想補咁多,還可以考慮部份通知期部份代通知金辭職,例如一個月通知加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否則就是你違約,僱主可以要求勞工處協助向你追討辭職代通知金。
~~參考自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終 止 僱 傭 合 約(問答1)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你的情況是圖表1尾二那一項)。

建議你還可以嘗試和僱主協商解約,只是雙方取得共識,是有可能縮短通知期甚至不用通知期解約的。
2010-04-28 6:59 pm
僱佣條例中的 終止僱佣合約 中列明:無試用期的和僱佣合約無明確規定的,要不少過一個月的通知期;所以需要預早一個月通知僱主離職。

2010-04-28 14:17:05 補充:
如果僱佣合約寫明兩個月通知期,就要按合約辦,否則會被控違約,所以除了補回代通知金外,別無他法。
參考: 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42: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28000051KK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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