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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第528章就是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每一條條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儘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體、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舖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網際網路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舖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體、音樂、錄像),無論僱主及僱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體而被判罰款或緩刑。僱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僱主提供作免責權,但僱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體業一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迴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體的現象,軟體售價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體公司受壓後,肯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體(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Openoffice的文書軟體)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