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要馬上申報還是在年度報告表裏申報,還錢的程序又是怎樣的(詳情)?
答:建議樓主立即申報,而不要待年度報表中才作出申報!
因為破產管理署需要立即就你申報的收入和支出,去計算一個生活費的數額給你!當你的收入超過這生活費數目的上限,餘款便要上繳還債,無超出則自然無需上繳!(你過往無工作收入,故亦無想關的生活費數目釐定給你)
署方計算你收入是否超額,是以按月去計算的!即是假設你月入一萬,署方定給你生活費八千,那你每月便要上繳二千!
但假若你年中有四個月收入一萬,四個月收入八千,另四個月失業!那你應該在超額的四個月要上繳,而不超額和無收入的月份不用上繳!但決不是將全年收入總和除十二,得數不超八千元生活費上限便無需上繳!
這就是為何署方不容許破產者,在年度的收支和取得財產說明書才作出申報的原因!
還在是我要在香港租地方住可以嗎?要怎樣跟破產官說的???
答:如實申報就可以了!
如上所言,當你向署方申報有工作收入,署方便會要求你同時提供生活所需的支出,以便評估你生活費的數目!
基本上所有必需的生活支出也可以申報,當然接納與否則由署方決定!
2010-04-29 21:43:15 補充:
你的意思是我不用每個月被抽起人工,而是一年上繳一次是嗎?
答:樓主誤會我的意思了!
總之你每月收入超過生活費上限的餘額就要上繳!那些收入不足或更是全無收入的月份自然無需上繳!
但絕對「不是」以全年平均收入去計算數目是否超過生活費!是按月去計!
至於你上繳的方式,是按月將餘款上繳,還是在遞交周年報表後才按數目一筆過上繳,則要視乎署方的決定!不過如果你按月有穩定收入,署方通常都會要求你按月上繳,或直接從銀行戶口中扣除超額的餘數!
2010-04-29 21:51:04 補充:
如果我出糧的銀行是我以前欠款的又不會有問題嗎?
答:理論上不會有問題!因為你以往欠這銀行的債務,已經轉交破產管理署跟進和負責!基本上你新開賬戶內的存款跟舊債務並不相干!何妨這新賬戶亦受到署方的監管!
但實際情況則這債權銀行或許會博懵!或會先扣除這新賬戶內的存款以抵舊債!雖然這做法於理於法都不合!祇是到時要申訴和追討將非常麻煩!
故盡可能不要於舊債權銀行中開設新賬戶!
還有一事是這舊債權銀行或會拒絕開戶給你!雖然開設普通儲蓄賬戶被拒的可能性非常低,祇是銀行也有拒做生意的權利,這是破產管理署和金管局都無法強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