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其中一方覺得感情不合(例如對方唔多肯同自己傾計,唔多肯出街拍拖,一開聲就多數鬧交),同埋對方性格比較激烈(曾經虐打伴侶), 由初結婚至現在從未給半點家用給我, 我可否因而提出離婚,咁要等幾耐先正式離到婚?
2,因現居是我和他的聯名購入這個單位, 申請離婚之後,直到正式離婚之前,這段其間,我可否繼續在這居所暫住呢(分床訓)? 抑或我要搬出呢?
3,如果要找律師, 大概費用是多少? 我人工唔高, 只有6千蚊, 仲要每個月還5千比佢家姐, 我驚唔夠錢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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