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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日罰金" 係澳門嘅刑事罰款制度.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卷第3編第2章第45條 (1) & (2) 段 -
罰金一般最低限度為10日, 最高限度為360日. 日額為澳門幣50至10,000, 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及
<刑法典>第1卷第3編第2章第47條 (1) & (2) 段 -
不自願繳納或在強制下仍不繳納非以勞動代替之罰金者, 即使所犯之罪不可處以徒刑, 仍須服監禁, 而監禁時間減為罰金時間之三分之二. 被判刑者得隨時繳納全部或部分被科之罰金, 以避免執行全部或部分上款所指之監禁.
解釋係: 法官會判犯人罪成後而按犯人犯咗乜罪, 經濟狀況及個人負擔而裁定罰佢 "幾多日罰金", 每日罰金幾多錢.
總罰款 = 幾多日罰金 x 每日罰金幾多錢
如果佢無錢俾, 又或只可俾一部份, 咁剩餘嘅罰金就以坐監代替, 但有 1/3 折扣.
例: 罰金60日, 每日澳門幣 100, 即係共罰佢 $6,000. 如果佢無錢俾, 就要坐60日嘅 2/3監, 即係 40日. 如果佢只可俾 $3,000, 就要坐30日監嘅 2/3監, 即係 20日. 佢俾哂就當然唔使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