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為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26日所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茲據該署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問題1. 這個內容是什麼意思?
問題2. 請問是要等地檢署 寄繳費的單子來在去繳費,還是直接拿處分書過去監理所繳費?
問題3. 我爸有被判勞動服務40小時,但警察有開一張酒駕紅單,這樣應該只要繳費就好了吧?不用去勞動服務不是嗎?還是只要去勞動服務就好 不用繳費?
請懂法律的大大 詳細用白話幫我回答一下,不要給我複製貼上,我會舉檢的,謝謝~
更新1:
小林大大,您的意思是說,等板橋地檢署再寄社會勞動服務的通知單來,我爸先去勞動服務40小時後再把檢察官的處分單傳真給監理所去撒消,這樣就可以不用繳警察開的罰單嗎? 如果是這樣我叫我爸去社會勞動服務40小時就好了,畢竟罰單超貴45000,另外有其他的大大說服務要去罰金也要繳,所以到底是怎樣呢? 有大大可以很確定只要去社會勞動服務就不用繳費嗎? (『非常確定』的大大我會選為最佳回答) 謝謝~
更新2:
對了補充一下,我爸沒有肇事,也沒有意外,只是單純酒駕 另外rabbit36884.tw 跟M I R U M O大大,您們的意思是說我爸要去服務也要繳費?是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