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的內容~

2010-04-25 5:25 pm
我爸前陣子,因酒駕0.59 (騎機車)被判公共危險罪,收到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內容為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26日所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茲據該署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問題1. 這個內容是什麼意思?
問題2. 請問是要等地檢署 寄繳費的單子來在去繳費,還是直接拿處分書過去監理所繳費?

問題3. 我爸有被判勞動服務40小時,但警察有開一張酒駕紅單,這樣應該只要繳費就好了吧?不用去勞動服務不是嗎?還是只要去勞動服務就好 不用繳費?

請懂法律的大大 詳細用白話幫我回答一下,不要給我複製貼上,我會舉檢的,謝謝~
更新1:

小林大大,您的意思是說,等板橋地檢署再寄社會勞動服務的通知單來,我爸先去勞動服務40小時後再把檢察官的處分單傳真給監理所去撒消,這樣就可以不用繳警察開的罰單嗎? 如果是這樣我叫我爸去社會勞動服務40小時就好了,畢竟罰單超貴45000,另外有其他的大大說服務要去罰金也要繳,所以到底是怎樣呢? 有大大可以很確定只要去社會勞動服務就不用繳費嗎? (『非常確定』的大大我會選為最佳回答) 謝謝~

更新2:

對了補充一下,我爸沒有肇事,也沒有意外,只是單純酒駕 另外rabbit36884.tw 跟M I R U M O大大,您們的意思是說我爸要去服務也要繳費?是這嗎?@@

回答 (6)

2010-04-25 5:32 pm
✔ 最佳答案
問題1. 這個內容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公共危險最的起訴書喔

問題2. 請問是要等地檢署 寄繳費的單子來在去繳費,還是直接拿處分書過去監理所繳費?

妮要去監理戰繳費喔..費用可能很高

問題3. 我爸有被判勞動服務40小時,但警察有開一張酒駕紅單,這樣應該只要繳費就好了吧?不用去勞動服務不是嗎?還是只要去勞動服務就好 不用繳費?


一定要勞動服務的..繳費也要..如果沒繳費..就會被判刑喔..


易科罰金一天是一千喔
參考: 我自己的看法
2010-04-26 2:46 am
單純酒駕,只要沒有出其它的意外。檢察官通常都是讓當事人選擇:捐款或社會服務(但是也不一定真讓當事人「自由」選 ^^ )

事實上,選「捐款」是比較有利於當事人。因為社會服務無法抵紅單,不如甘脆捐款,還可以不用浪費時間進行社會服務。不過當事人通常以為進行社會服務就不用繳紅單 ^^

勞動服務還能抵紅單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被起訴並且處刑」。因為版主以經明言「緩起訴」了,自然不用朝這方向去說明。
2010-04-25 8:00 pm
這當然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書,
而是指原地方法院檢察官,
就你父親酒駕所犯之『公共危險』罪,
該檢察官所給予緩起訴處分。

而依法該檢察署依法須依職權再送高等法院檢察署復查,
也就是將案件送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就是請高等法院檢察署復查該緩起訴的處分是否適當?是否有違法處分的問題?如有的話,高等法院會發回讓地方法院檢察官重新為其他如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而高等法院檢察署復查結果,
認為該緩起訴處分,
並沒有不適當的問題,
所以駁回該『再議』,
也就是說維持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緩起訴處分,
所以你父親就酒駕一事,
已經確定是「緩起訴」處分。

酒駕事件,
現在以改正為「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因此法院就「公共危險」罪已有處分,
該行政處分的罰單,
就不用在繳罰鍰了。

可電話告知監理站,
檢察官的處分,
並把檢察官的處分書傳真至該監理站,
這樣該罰單,
應該就會被註銷,
而不用罰款。

一般緩起訴處分,
都會附帶須給付受害人相當金額,
或給付相當金額給自治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這部分檢察官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的駁回再議處分書之後,
自然會依執行書通知繳納原緩起訴處分所規定的金額,
當然不是繳給監理單位,
應為本事件已經由檢察署處理,
與監理單位無關了。

你父親於緩起訴處分書,
附帶要服的社會勞動服務,
檢察官的執行通知書,
也會一併告知應到何處去服40小時的勞動服務,
同上,
交通監理單位所開的罰單就不用再繳了。

以上係吾所知見解,供您參酌。
2010-04-25 7:27 pm
法律為防止地檢署檢察官濫權為被告緩起訴處分,所以對於緩起訴案件而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會予以職權送高檢署再議,而高檢署處分駁回本件再議,所以你父親刑事公共危險罪的緩起訴處分是被維持確定,你父親須依緩起訴處分的內容來執行,亦即勞動服務40小時,而執行時間、地點要等板橋地檢署通知喔!

而你父親酒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部分,與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處罰,所以警察開的紅單你父親要依紅單上記載時間、繳費管道繳納,二者不同。不過這部分,你繳納之前最好先與裁罰機關聯絡再確認,我沒有處理過實際案例,實務上是否亦如此處理,這部分你須再查明。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
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
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010-04-25 7:19 pm
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後,有人提再議則送上級法院檢察署處理,高檢署經核尚無不合為駁回之處分,意思指再議為無理由,除了有聲請交付審判外,確定了就按照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所載遵守或履行事項執行。

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後,地檢署會執行通知予受處分人,再依指示去執行。如係勞動服務40小時,就照通知去完成。

警察有開一張酒駕紅單,會另裁罰罰鍰,但個人認為已刑事處分﹝緩處分的勞動服務也算﹞,又再行政處分﹝罰鍰﹞違反一事不兩罰的規定,待接獲監理處分書,如不服再具狀聲明異議。我的意思是:去勞動服務就好了,不應再繳罰款。聲明異議後看法院如何裁定,前有一、二審均為緩起訴又罰鍰是違反一事不兩罰的規定,裁定撤銷原罰鍰處分改不罰


2010-04-25 5:51 pm
信封上有法院電話,打電話去,找處份書上那個檢察官,
跟他說處份書編號"如:法檢 字 第****號"
直接詢問:你有點疑問想請教他(有事要問人,態度要客氣一點),
得到的答案最準確,
還有你應勸你父親下次喝酒不要再開車或騎車,
如果因此死傷,是一輩子都沒法補救的,好嗎?
參考: rita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30: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25000016KK0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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