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若因正當防衛,失手打死人可以無罪嗎?

2010-04-25 4:17 am
我在知識+ 生活法律 區看到一篇很值得商榷的資料 ~ ~ 阿丁誤闖名宅,阿方打他,阿丁自衛打死對方,夠不夠成自衛殺人?((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40400360)
版主溫兆麟是拿個連續劇劇情來開版討論
版主自選的最佳解答vicky 大大(回答時間:2010-04-14 00:28:07)引用香港法律說:
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8 條文標題: 可原諒殺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 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辯方律師: 所以請法官大人,和陪審團,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我不是學法律,不過對香港打死人完全不必負任何責任倒是覺得相當不可思議

所以想請教對香港法律瞭解的版友
在香港若因正當防衛,失手打死人真的可以無罪嗎?
(麻煩回答本版之版友一併參考引用資料!)

更新1:

請教 幻影 大大 那麼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第 8 條文 解釋 真的就是如本版引用資料最佳解答vicky 大大 所說的這意思嗎? 或最佳解答vicky 大大 所做的解釋 是個錯誤的法律見解? 因為按您答文提供資料看來 既然在香港没有任何一條法例去描述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 刑期 雖法例上没有為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作出定義,但對罪成後刑期則有規定。 所以換句話說, vicky 大大的見解 是違背香港法律嚕! 幻影 大大能提供 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8 條文標題的資料,供爾後本版之閱讀者併案參考嗎?

更新2:

感謝好友贊助本版,贊助名單詳如~~~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sponsor_list?qid=7010042401475 見山是山 再次感謝大家熱情參與問題!

更新3:

感謝幻影 大大補充提供:香港法律資訊門戶網 Hong Kong LAWS SITE >>> 刑事法律 資料 http://www.hk-laws.com/html/16/n-216.html

更新4:

kenzzz_ch 大師另有發表意見 我想是因為答文字數限制,所以才於意見欄補充 我把意見轉貼到這裡來~~ 打死人完全不必負任何責任當然不可思議,但如果被人攻擊錯手打死人,不必負任何責任應該算合理吧? (004意見) 修正一下:控方會同時起訴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丁蟹可以就誤殺提出自衛辯護 (但不能就非法入屋提出自衛辯護),控方就須要證明他沒有自衛。如果陪審團滿意控方證據證明自衛不成立,法官就會宣佈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如果陪審團不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蟹非法入屋成立,誤殺不成立,可全於一單案審結 (007意見) 一年零一天的法則 已於香港廢除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33C) (008意見)

回答 (7)

2010-04-26 1:43 am
✔ 最佳答案
對於誤殺、謀殺的香港法律,請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80800413

對於何為合法殺人,請參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11800464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可原諒殺人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總括來說,如果導致他人死亡,這條例下有2個辯護:
1) 不幸情況:如A突然暈厥,倒下時撞到旁人B令B跌出馬路被車撞死,這情況下A並無任何錯,亦無刑法刑事化其行為
2) 自衞:見下

若屬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被告屬必然無罪,並不是如003所說"唔一定無罪"。003所舉的殺人罪條例 第3條,是關於神志失常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即被告患有精神病,但案發時仍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錯的。神志失常 是減責辯護 (partial defence),只能減刑。但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是免責辯護 (complete defence),結果是無罪釋放

到低何謂自衛?
根據基本法第18條,香港繼續使用英國普通法,普通法即案例法 ,每一單案例都屬法律一部分,因此法官必須考慮英國和香港案例,並不能單單靠成文法!

根據英國樞密院 (香港回歸前終審庭)案例 Beckford v The Queen ,自衛其中一個必要因素是被告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這判斷並不需要合理,只要被告實際上認為自己有危險已可使用武力。

根據英國上訴庭案例 Regina v Owino ,自衛亦涉及第二條問題:究竟被告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假如對方準備槍殺你,使用致命武力也屬合理。但如果只是對方只是拳打腳踢,你卻用刀殺他,就明顯不合理。如果被告還手是為了攻擊對方、報仇,不是為了保護自己,亦不屬合理武力

總結來說,自衛成立,要符合兩點:
1) 被告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
2) 被告使用的武力合理

當然,究竟被告實際上有沒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取決於陪審團對被告口供是否信任。武力是否合理,則不關涉被告主觀感覺,反而取決於陪審團對合理的看法

在此案中,首先探討自衛是放錯了先後。因為要先決定被告犯了什麼罪,知道了他犯的罪,才能探討自衛

謀殺定義 :
1) 一個人導致另一個人死亡;和
2) 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兩點,謀殺不成立

誤殺
誤殺分自願誤殺 和非自願誤殺

自願誤殺
原本符合謀殺的定義,但因一些原因下調到誤殺。原因包括:挑釁 (provocation)、神志失常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協同自殺 (suicide pact)

非自願誤殺
1) 作出非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 ;或
2) 嚴重疏忽引致死亡

現案中,很難證明被告意
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因為他只是券打+飛摔對方,基於刑事案極高準則,相信證明不到意
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假設陪審團會觀看該影片)。

較大可能控罪是非自願誤殺中的作
出非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打鬥明顯屬犯法,亦是危險,因此很可能誤殺

假設誤殺成立,自衛能否成立?
死者用硬物攻擊自己頭部,明顯有需要保護自己
被人用硬物攻擊,亦只是推開對方。但攻擊對方頭部就未必屬合理武力

丁蟹 有沒有非法入屋並不屬應考慮因素。非法入屋是另一條罪,和誤殺或自衛完全無關係

方進新 是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別人造成傷害的 人亦是一條錯的問題,問題應該是丁
蟹是不是認為方進新 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他造成傷害的 人(即是否必要使用武力),不是方進新實際上是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他造成傷害的 人

丁蟹有否挑釁 方進新,令方進新 施行襲擊 或自衛亦
是一條無關的問題,因為不管丁
蟹有否挑釁 方進新,丁蟹受襲時仍可自衛。例:樞密院 案例 Palmer v The Queen [1971] AC 814-被告持槍搶劫A的大麻,之後逃走,A和同伙帶同長棍和石頭追擊他們。被告聲稱自衛而射殺其中一人。雖然陪審團裁定自衛不成立,但法官指示他們必須考慮自衛是否成立的問題,這說明始作桶者也可依賴自衛辯護

003所指的交替程序是錯的。控方會同時起訴丁
蟹誤殺和非法入屋,如果控罪成立,被告可以提出自衛辯護,控方就須要證明他沒有自衛。如果陪審團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
蟹誤
殺和非法入屋;如
果陪審團不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
蟹無罪釋放,可全於一單案審結

如果我是被告律師,覺得自衛成立的機會一半半,取決於陪審團對合理的睇法和對受害人家屬的同情。較大機會是自衛辯護失敗,誤殺成立

但有一定機會自衛成立,無罪釋放,取決於陪審團



2010-04-25 17:51:03 補充:
打死人完全不必負任何責任當然不可思議,但如果被人攻擊錯手打死人,不必負任何責任應該算合理吧?

2010-04-26 09:48:37 補充:
修正一下:控方會同時起訴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丁蟹可以就誤殺提出自衛辯護 (但不能就非法入屋提出自衛辯護),控方就須要證明他沒有自衛。如果陪審團滿意控方證據證明自衛不成立,法官就會宣佈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如果陪審團不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蟹非法入屋成立,誤殺不成立,可全於一單案審結

2010-04-26 09:52:33 補充:
一年零一天的法則 已於香港廢除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33C)
2010-04-26 4:15 am
版大山兄山大人杰哥大師前賢好友法安&各位前賢好友們法安

近代史最強之一~山兄山大人杰哥大師大智慧覺者其著作足以流芳百世永垂不朽!

見山是山前賢大師好友最佳解答~精采回憶錄著作之一。

青龍知識長發問:如是我聞~覺正還是在我

聞名海內外見山是山大禪師回答:

我~是對號入座妄指天地之心~無我何來生滅法~無生滅法何來不生不滅之法

義~萬境皆由我出亦由我滅~

隻身攀南斗,翻身倚北辰

舉頭天外望,無我一般人

我~可以殺很大~可以玩很大~也可以證涅槃~

白陽天道重放榜,道法深根聖佛緣

佛眼一開世界朗,頓開玄門走金龍

~【接下頁】~

2010-04-25 20:17:24 補充:
~【承前頁】~

我~是妄執之心~是圓滅之心~遍虛空法界隨人用之受之~

六度總括萬行

如是我聞~覺正還是在我~

身心意誰分三家?

精氣神由我合一!


請問:覺正之時我見何相,我思何境~

我為天地之介質

天地因我而有一切法象

覺正當下

我就是祂

祂就是我

我見一切虛實之相

我無思一切虛實之境

我還是我


我的座右銘~ 子曰:益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 !

☆☆☆☆☆~^^ good answer !! ^^~~超優質精湛的解答太了不起了!~☆☆☆☆☆
2010-04-25 11:06 pm
整套大時代我都睇了,亦就住以上問題 重溫了 該一集
亦讀完了 RICKY 和各人的回答
得出以下睇法

1.抗辯理由
就住殺人案
無論 辯方作出任何 法例 列明的可行 抗辯理由
就算被接納 都唔一定無罪,可能只會減輕責任
殺人罪條例 第3條

2自衛
即使 丁蟹 真的係自衛,都要睇返 佢作出既武力 係唔係合理程度
刑事101A

3.案情關鍵的爭議
案件中每一個 具爭議性的 部份,都好視乎陪審團既睇法
例如,A 丁蟹 有沒有非法入屋,
B 方進新 是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別人造成傷害的 人
C 丁蟹有否挑釁 方進新,令方進新 施行襲擊 或自衛
D 丁蟹 有否作出 毆打罪 中的 暴力威脅
E 丁蟹 被襲 還擊 可否看成自衛
等等等 等.還有更多不舉例了..
類似以上的關鍵 要視乎 陪審團的決定
任何一個關鍵 都可以推返 控辯任何一方的理據
例如,如果 陪審團 認為 丁蟹 係有 侵犯人身 第17 入屋犯罪-傷害意圖
的話,咁方進新 既施襲 就可以看成 自衛,反而丁蟹 所謂的自衛就唔成立了
亦即會睇成 丁蟹係 謀殺

4.交替程序判案書
所謂交替程序 即係 案中有案的意思
就以上既案情
都已經提出左幾個項目
例如 丁蟹是否有 入屋犯罪-傷害意圖
依一類案中案 都需要得到定奪 先可以 再去審原案

5.終結
都係果句,成個案情 要一步一步審下去
首先 要判決 丁蟹 有沒有 入屋犯法
如果無

就要判決 丁蟹有否被襲擊毆打
如果有

就要判決 丁蟹有沒有 理由作出 該等程度既 自衛
如果有

就要判決或者 法醫作供 丁蟹的一拳 跟方進新既死有沒有因果關係
當中 一年零一天的法則 也適用
如果同 丁蟹無關 當然就係無 殺人相關罪
有關的話 ,就要視乎 陪審團 認為 丁蟹 作出自衛而殺人 有無過份使用武力和刑事責任
2010-04-25 5:01 pm
謀殺 (Murder) 及誤殺 (Manslaughter) 均沿自普通法罪行而非成文法,在香港没有任何一條法例去描述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


刑期

雖法例上没有為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作出定義,但對罪成後刑期則有規定。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即若謀殺罪成而又在犯謀殺罪時已足18歲,法庭便没有其他選擇而只有依此條判該罪犯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 “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規定,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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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me
2010-04-25 6:28 am
還好不是蘇東坡

哈哈~~~~~
2010-04-25 6:09 am
哈哈...黃埔軍打過界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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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5 6: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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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 (Murder) 及誤殺 (Manslaughter) 均沿自普通法罪行而非成文法,在香港没有任何一條法例去描述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

刑期
雖法例上没有為謀殺及誤殺(正當防衛)作出定義,但對罪成後刑期則有規定。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即若謀殺罪成而又在犯謀殺罪時已足18歲,法庭便没有其他選擇而只有依此條判該罪犯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 “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規定,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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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4 23:13:54 補充:
非自願誤殺
http://www.hk-laws.com/html/16/n-216.html

2010-04-25 00:07:28 補充:
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條: 8 條: 可原諒殺人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但,法律唔係採自由心證 , 如何證明是誤闖和自衛 ? 非法入侵不符「合法」立場下!會被判謀殺 , 或非自願誤殺。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57: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24000051KK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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