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對於誤殺、謀殺的香港法律,請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80800413
對於何為合法殺人,請參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11800464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可原諒殺人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總括來說,如果導致他人死亡,這條例下有2個辯護:
1) 不幸情況:如A突然暈厥,倒下時撞到旁人B令B跌出馬路被車撞死,這情況下A並無任何錯,亦無刑法刑事化其行為
2) 自衞:見下
若屬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被告屬必然無罪,並不是如003所說"唔一定無罪"。003所舉的殺人罪條例 第3條,是關於神志失常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即被告患有精神病,但案發時仍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錯的。神志失常 是減責辯護 (partial defence),只能減刑。但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是免責辯護 (complete defence),結果是無罪釋放
到低何謂自衛?
根據基本法第18條,香港繼續使用英國普通法,普通法即案例法 ,每一單案例都屬法律一部分,因此法官必須考慮英國和香港案例,並不能單單靠成文法!
根據英國樞密院 (香港回歸前終審庭)案例 Beckford v The Queen ,自衛其中一個必要因素是被告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這判斷並不需要合理,只要被告實際上認為自己有危險已可使用武力。
根據英國上訴庭案例 Regina v Owino ,自衛亦涉及第二條問題:究竟被告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假如對方準備槍殺你,使用致命武力也屬合理。但如果只是對方只是拳打腳踢,你卻用刀殺他,就明顯不合理。如果被告還手是為了攻擊對方、報仇,不是為了保護自己,亦不屬合理武力
總結來說,自衛成立,要符合兩點:
1) 被告實際上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
2) 被告使用的武力合理
當然,究竟被告實際上有沒認為有需要使用武力保護自己,取決於陪審團對被告口供是否信任。武力是否合理,則不關涉被告主觀感覺,反而取決於陪審團對合理的看法
在此案中,首先探討自衛是放錯了先後。因為要先決定被告犯了什麼罪,知道了他犯的罪,才能探討自衛
謀殺定義 :
1) 一個人導致另一個人死亡;和
2) 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兩點,謀殺不成立
誤殺
誤殺分自願誤殺 和非自願誤殺
自願誤殺
原本符合謀殺的定義,但因一些原因下調到誤殺。原因包括:挑釁 (provocation)、神志失常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協同自殺 (suicide pact)
非自願誤殺
1) 作出非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 ;或
2) 嚴重疏忽引致死亡
現案中,很難證明被告意
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因為他只是券打+飛摔對方,基於刑事案極高準則,相信證明不到意
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假設陪審團會觀看該影片)。
較大可能控罪是非自願誤殺中的作
出非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打鬥明顯屬犯法,亦是危險,因此很可能誤殺
假設誤殺成立,自衛能否成立?
死者用硬物攻擊自己頭部,明顯有需要保護自己
被人用硬物攻擊,亦只是推開對方。但攻擊對方頭部就未必屬合理武力
丁蟹 有沒有非法入屋並不屬應考慮因素。非法入屋是另一條罪,和誤殺或自衛完全無關係
方進新 是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別人造成傷害的 人亦是一條錯的問題,問題應該是丁
蟹是不是認為方進新 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他造成傷害的 人(即是否必要使用武力),不是方進新實際上是不是一個有能力 對他造成傷害的 人
丁蟹有否挑釁 方進新,令方進新 施行襲擊 或自衛亦
是一條無關的問題,因為不管丁
蟹有否挑釁 方進新,丁蟹受襲時仍可自衛。例:樞密院 案例 Palmer v The Queen [1971] AC 814-被告持槍搶劫A的大麻,之後逃走,A和同伙帶同長棍和石頭追擊他們。被告聲稱自衛而射殺其中一人。雖然陪審團裁定自衛不成立,但法官指示他們必須考慮自衛是否成立的問題,這說明始作桶者也可依賴自衛辯護
003所指的交替程序是錯的。控方會同時起訴丁
蟹誤殺和非法入屋,如果控罪成立,被告可以提出自衛辯護,控方就須要證明他沒有自衛。如果陪審團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
蟹誤
殺和非法入屋;如
果陪審團不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
蟹無罪釋放,可全於一單案審結
如果我是被告律師,覺得自衛成立的機會一半半,取決於陪審團對合理的睇法和對受害人家屬的同情。較大機會是自衛辯護失敗,誤殺成立
但有一定機會自衛成立,無罪釋放,取決於陪審團
2010-04-25 17:51:03 補充:
打死人完全不必負任何責任當然不可思議,但如果被人攻擊錯手打死人,不必負任何責任應該算合理吧?
2010-04-26 09:48:37 補充:
修正一下:控方會同時起訴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丁蟹可以就誤殺提出自衛辯護 (但不能就非法入屋提出自衛辯護),控方就須要證明他沒有自衛。如果陪審團滿意控方證據證明自衛不成立,法官就會宣佈丁蟹誤殺和非法入屋;如果陪審團不滿意控方證據,法官就會宣佈丁蟹非法入屋成立,誤殺不成立,可全於一單案審結
2010-04-26 09:52:33 補充:
一年零一天的法則 已於香港廢除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3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