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舊樓單位被某收購舊樓中介公司進行收購,那中介公司要我們(賣方)先單方面簽署 "臨時買賣合約" 以給他們確認我們同意出售,因為他們需要收集9成業權
在我們先簽署的 "臨時買賣合約",只有我們(賣方)簽署和他們(中介人)的簽署, 是沒有"買家(發展商)"簽署, 而當我們簽署後, 全套"臨時買賣合約"都會keep在他那裡, 他解釋是因為買家(發展商)只會在他們收齊業權後才會連同所有其他住戶的買賣合約一同簽署的
我們是願意接受收購價錢, 但問題是,
1)是否一定要單方面簽署 "臨時買賣合約"呢?? 可否 用其他文件代替呢? 例如 "出售同意書"? 但那中介人SALES說 是次為 "收購", "出售同意書"是不適用的, 是真的嗎?
2) 我們單方面簽署 "臨時買賣合約後, 他們會一式三份keep起,說將來如成功收購時全套給發展商=> 我們很不放心, 因為合約一式3份,全套都在對方手中,萬一被人更改合約上的資料如銀碼....等,那怎麼辦??合約上有我們的簽名呢!!
那中介人SALES常說 是次為 "收購", 和 “單一買賣”是不同, 程序是要如上..... 我在想真的嗎?? 我是接受是次收購價和願意表代接受收購, 但一來便須要單方面(只有賣方簽,買方不是同時簽) 簽署 "臨時買賣合約後, 然後我們連合約也沒有一份, 感覺上很兒戲,很不保障..
有沒有人可分享經驗或法律知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