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种情況我能否向這間公司追討我的損失?如何追討?胜算有多大?
更新1:
第二章: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傭條件細則******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更新2:
沒錯,我是新移民。不過,這一點我就不明白了,新移民有什麼問題嗎?請幫忙說明。同時,据我所知,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普通法最主要特點是“口頭承諾都有法律效力”,請問:我這樣理解是對還是錯呢?如果是錯的話,那就沒必要去“小額”了,如果是對的話,那我在法理上我的權益已經受損,自己的權益為什麼不據理力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