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人在駕駛時被人從後被撞.我報警後有兩名交通警員到來現場。因為雙方的氣車損毀不重,按現埸的警員苗術及記錄報告為SCRATCHED花痕。但對方司機不原意交換資料。約三個月後我收到法院通知要告我不小心駕駛,當日在法庭上對方給法庭相片証據和証供話我撞到他車頭全凹重話我的車同時全凹。不過當時在現場的警員作供時和看了對方的相片後對法官說:當日對方的損毀不是像現時在庭上的相片証據不一樣及沒這樣嚴重,以經被人為做假証。但這名法官很不理姓地,判我罪成。及後在判決書上說這件意外以經過了六個月,這警員有可能記錯
都唔出奇。請問如果發生在你們身上你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