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過世,他前夫想回來分一杯羹

2010-04-21 7:10 pm
去年10月底我媽過世了
過世前大概1個多月他跟她老公簽字離婚

本來應該是井水不犯河水了
但她老公最近一直去調解委員會說要告我們
說房子它可以分一份,遺產他也要分一份

我實在不懂到底是怎嚜ㄌ

各位大大能幫忙告知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它可以告我們,而且是成立((不知道他跟解委員會的說什麼,但調解委員會的律師說他有6成的機會可以爭取),我不太懂,是因為他說他有把薪資交給我媽,所以他有付出可以要一份嗎??那前10年是我爸跟我媽繳錢一起住在家裡ㄉ,那我爸是不是可以回來分一份??不是離婚後就都沒牽扯了嗎??為什麼調解委員會的會這樣跟他說??


其中婚姻關西維持大概7-9年
房子一直都是我媽的,他是結婚後搬來的,並不是他跟我媽在一起才買ㄉ
並在這幾年中,他有持續性的家暴(我媽有抱過警,驗過傷)
而這其中7-9年時間他喝酒撞壞2-3台車~前前後後的賠了不少錢
他說他每個月的薪資都有交給我媽(其中他也有失業好幾個月,是我媽養他的)
另外他離婚前因為車禍需要賠20幾萬,他說我們要跟她離婚,除非幫他還掉這筆錢,所以我媽生前幫她借了10萬,他口頭答應過,每個月還一萬,但他也只還了4萬,剩下6萬的呆帳我跟我們原先打算自行吸收了,但他真ㄉ欺人太甚,不斷的來煩我們

他四處跟別人說,他離開我家他什麼東西都沒拿
但事實上他拿了我媽用他名義幫他保了一個郵局的吉利險
和一


之後離婚這一個多月
我媽已經癌症末期了
他還是一起打電話來給我媽煩他,甚至電話打不通他還直接打電話給醫院要我媽去櫃檯接電話

我想知道我能怎嚜做才能結束這場鬧劇
我該怎嚜防範這個人對我們採取法律途徑

請各位大大務必幫忙
給我最簡單明瞭的回覆即可
謝謝
更新1:

謝謝以下各位大大 確定我媽有離婚,並登記(因為她是抱病請假去辦的) 另外雖然還有貸款問題 但我們去查過了 這7-9年間,我家ㄉ房貸是沒有減少的 所以事實上他根本沒有負擔到任何費用 再者 7-9年期間,我媽都在工作,並非是靠她養 連我媽已經不能工作,他還要我媽去接工作 為此也有很大ㄉ爭執

回答 (7)

2010-04-22 11:27 pm
✔ 最佳答案
1.您媽前夫是請求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在婚姻關係存在中,所產生之財產及負債,離婚後對分
3.您媽的房子是婚生所有,屬固有財產,離婚後完全屬於您媽所有, 只要調出地籍謄本,取得日期如在婚前,便可為證
4.您媽借款如在離婚前,也可請求該前夫負擔一半
5,調解委員會是要取調解成功業績,並不是正義的處理
,因此可以不要去(一般如有法理,會直接到法院告,反之,會到調解委員會,有時是混水摸魚)
2010-04-21 10:05 pm
需要協助的話請即時328416
2010-04-21 8:51 pm
父親確定不會是母親的繼承人之一(因為離婚在前,死亡在後)

關鍵點是:兩人間的婚姻財產制為何?如果是法定財產制時
對方的確有機會依民法1030-1條向法院要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是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並不是直接兩人財產相減除以二,而是有特定的計算方式。詳細可以查閱該法條。

更重要的是:當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該項請求權對方自少有二年的時間可以提出。
2010-04-21 8:03 pm
不好意思,以下是個人淺見,你可以參考看看。

這件事的前提是你媽媽和前夫辦理離婚是否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依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如果他們只有口頭上和書面上簽定離婚協議書,而未至戶所登記,則他們仍有婚姻關係,當然有權利和子女平分遺產。

但如果他們有到戶所辦理登記,那不管對方怎麼跟你們吵,都可以不用理他啦!因為夫妻的法定財產制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不是全部都共有,加上你家的房子是婚前即有的,屬於婚前財產,更不可能有分配的問題。

建議你先弄清楚他們的離婚登記是否成立,另可以參考民法。

曾聽過老師講過一句話,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如果一個人不懂法,則只能聽別人說,但是對是錯,不得而知。
參考: 本人
2010-04-21 8:01 pm
這個其實涉及到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不知道前夫(代號:A)跟令堂離婚的事實大概多久?
第二,令堂的房子購買時,是否有貸款,這跟A可否請求有關聯。
可以的話還請先澄清一下。

2010-04-21 11:24:08 補充:
我眼殘了,我看到第一個問題的回答了。 XDDD

2010-04-21 12:01:35 補充:
(以下法條如無特別標註都是民法)

1138:法定繼承人之規定
配偶為法定繼承人,另外有四個順位的繼承人,依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好,這裡有個關鍵就是同時存在原則,就是說媽媽死亡時,必須是其配偶,才可以分,當媽媽過世時,A已經是前配偶了,他憑啥來分?這個可以問律師,六成,哪裡來?好,遺產的問題先到這邊打住,底下會用到(屬於媽媽的財產的部份就是這裡說的遺產)。

1017條第一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所以,如果房子在媽媽跟A結婚前就已經有買了且無貸款,那麼,A就沒有藉口可以說他有"幫忙"到這棟房子,好,那就表示說,這棟房子純屬媽媽的,那麼,就沒有辦法可以跳出來分了,好啦,那這邊又要問律師,六成是要怎麼爭取。

貸款資料很容易取得,繼承人得像當初承貸的銀行提出貸款明細,只要清償日期是在婚姻成立之前,那就乾淨俐落了。要是A在嚷嚷說他有出到錢,就請他舉證吧。

2010-04-21 12:13:38 補充:
所以可以有一把刀子可以切開了,如果是婚前發生的財產行為,像是標會成立,買的股票,買的金飾等等,只要可以舉證的都是婚前財產。

但是,像是媽媽在與A結婚後買的股票、標會的會款、存款、金飾等等,這個就可以讓對方來進行剩餘財產請求的動作了。因為你沒有問到這個,所以我就先跳過。如果想要進行估算的話,還請給個大概的財產數值。

離婚大概到現在僅兩個月,依照1030-1條第三項規定,自離婚(登記日)起兩年內A都可請求,所以這點A是站的住腳的,但是請求返為僅限於前段提到的婚後財產。

2010-04-21 12:13:45 補充:
另外,媽媽替A償還的部份,如果那邊有任何的資料,像是受款人給媽媽的收據(上面有標註釋媽媽付錢的)或是以媽媽的帳戶轉帳出去的存摺,都可以證明媽媽有幫忙付過這筆錢,這在剩餘財產請求上面,是一個可以扣抵的部份。

不過我可以跟你說,A在房子上面是沒有請求權基礎的,調解委員會也沒有向法院那種判決後的執行強制效力,他們頂多就是在你們和解的時候,有個公證效力等同法院,律師說有六成機會可爭取,法律不就是非黑即白,哪有幾成可以討價還價?
2010-04-21 7:53 pm
謝謝這位大大

媽媽的房子一直都有貸款問題
一開始是跟爸爸一起買ㄉㄧ起繳的,後來離婚
媽媽又再婚~就是現在這個問題人物
離婚確定是2009年8月中
我媽過逝是2009年10/31
離婚只有簽離婚協議書和登記確認離婚,似乎沒有任何附註

他當初不想離婚時跟我媽說他願意簽放下都有財產的切絕書(但沒簽就是了)
又來是因為我媽不願意把房子給他(因為他一直跟我說媽她死了,她房子可以分一半,遺產可以分一半),才堅持離婚的
甚至為了要離婚,幫那個人用我媽的名義借了10萬~還有六萬呆帳
本來想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就算了~但他現在真ㄉ有點欺人太甚了
2010-04-21 7:26 pm
你不用管他,他真的有權利早就去上法院了,調解委員會那都不是每個都懂,就算你不出席也沒關係,就叫他去法院處理吧!如果再來你家吵鬧就報警處理!房子如果是你媽跟他結婚前買的,就完全不關他的事,但不是他也不見有權利可以,就讓他去向法院舉證他有權吧!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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