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天水圍租住一個單位,最近搬走了。在搬走前,業主與本人當面在單位內點齊物品及計算了水電煤的費用,她表示會減了雜費後,把按金退回給我。但她在第二天突然表示要我負責一筆清潔及維修費,總共六百元。
本人表示不能接受,因為事前我們沒有任何的商討。
她強調單位在租給我之前是清潔,而且牆身沒有發霉。雖然廚房是較為污濁,但牆身是因為早前天氣太潮濕所至。我想問大家,究竟她有無權收我清潔費用,而且我向小額錢債處告她,我的勝訴有幾多。
ps我不是為了六百元,只是為啖氣,無理由無啦啦俾佢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