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典當會罰咩? / 2. 銀行信用咭走數 / 3. 駕駛時睡著撞傷人 / 4. 請問成為大律師是否比事務律師難??
但都被移除咗.
移除原因:聊天或非知識交流的行為
請問有無網友知道, yahoo 對 “聊天或非知識交流的行為” 的定義?
其中一條問題 / 答案:
非法典當會罰咩? 金額大約HK$ 80000.? please help help...
佢朋友留下項鍊, but 佢拿去當, 就係偷嘢囉!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 & 9條: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盜竊唔需要主動出手去偷. 佢朋友留下項鍊, 佢唔俾番朋友或攞去差館, 而據為己有及私下攞咗去當, 就係 “不誠實” 及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已經中咗盜竊罪.
舉例: 在酒吧執到人哋手電而攞咗去賣, 又或見到提款機有人無攞錢走而自已袋咗, 都係犯咗盜竊罪.
答番問題:
基本上佢犯咗兩條罪:
(1) 係上述嘅盜竊罪.
(2) 係向當押商提供假資料
香港法例第166章<當押商條例>第18(1) & (2)條:
任何人向當押商申請將物品當押或申請贖回當押物品, 須在提出申請時, 就下列事項向當押商提供令當押商滿意的資料 -
(a) 其身分證明文件
(b) 其居住地
(c) 如他並非物品的擁有人, 則該擁有人的姓名及居住地
(d) 如申請贖回物品,則在何種情況下提出申請.
任何申請將物品當押或申請贖回當押物品的人, 根據本條提供資料時提供虛假的資料, 即屬犯罪. 最高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對於盜竊罪, 最接近案例係 HKSAR v MERKA MARIA LIVIA RONCALES [ESCC 4871/2005]. 案中女傭拿咗僱主朋友漏咗喺僱主屋企價值$80,000嘅卡地亞手錶去當, 唔認罪, 經審訊後被判監12個月.
對於當押商提供假資料罪, 最接近案例係HKSAR v WAI YING CHOR [STCC 177/2001]. 案中被告拿執到嘅金鏈去當, 認罪後被判監1個月 (未計盜竊金鏈判刑).
兩罪會分期執行, 即係會大約判監13個月. 認罪可減 1/3, 即係9個月.
如果未成年, 會判勞教所 / 更生中心.
各位覺得是否“聊天或非知識交流的行為”?
更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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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多謝cecimak知識長! 小弟和您一樣, 只想以小小知識幫人, 勢想不到被 admin 連 delete 4個問題, 嘥哂我心機 / 時間. 自問引經據典用心作答, 並非聊天 / 非知識交流的行為...
更新3:
如果問題不被 delete, 當選閣下為最佳答案, 因為實在實至名歸. 可惜我諗好快會被 delete. yahoo 不能容人也...
更新4:
cecimak知識長: 您說: "我曾就此情況發信向管理員查問...問那些刪除問題的定義為何?..." 請問如何向管理員查問?
更新5:
又删多我一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