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請有心人幫幫我解答有關勞工法例之問題.. 急!! thx~

2010-04-20 6:35 pm
我想問問, 如果我係2010年1月4日第一天上班, 那僱主需要何時幫我供強積金??

法例說明僱主需在僱員工作了60天便需要幫僱員供款, 那60天當中是否包括公眾假期?? 如年初一, 二, 三..等等之勞工假期..

在二月份薪金中, 公司以我的試用期未過為理由, 而扣除我二月份的年三十, 年初一, 二, 三的薪金, 合理嗎??

背景如下: 我是月薪的, 每月$7800.. 每星期工作6天, 星期一至六, 朝九晚六.. 每天工作9小時..

到現在, 公司還未幫我供款(強積金), 那公司是否已違法??

那其實我自己需要在何時開始自己供款??

還有, 現在公司還未幫我供款, 但卻在我3月份的薪金扣除了我自己供款的金額($390, 5%), 是否有問題??

為何我知道公司未與我供款?? 一, 因為到現在, 我還未收到強積金公司寄給我的戶口確認信, 所以我得知公司還未同我供款.. 二, 於三月底老闆在公司親口承認還未同我供款的.. 三, 我今天收到強積金公司的信寄來公司, 說還未可以幫我開立強積金戶口, 說填寫表格錯誤, 未能辦理.. 即公司還未與我供款, 卻已經扣除我自己供款的部分, 這是合理嗎?? 那我可以怎樣做??

現在我希望辭職, 那我需要給僱主多少的通知天才可離開?? 到現在, 公司還未通知我, 我的試用期過了沒有.. 那可以是七天通知嗎?? 還是要一個月, 強調我的薪金由入職到現在也是每月$7800的.. 沒多沒少.. 亦沒有代表我的試用期過與否..

注意: 我由入職到現在, 都沒有簽下任何合約, 公司亦沒有給任何合同我簽, 只是說一切根據勞工法例.. 那勞工法例的規定是如何??

我知道, 如果工作一個月內可以即日通知便走.. 工作了兩個月至三個月而試用期又未過便是七日通知.. 工作了三個月以上而試用期過了就需要一個月通知.. 咁工作了三個月以上而試用期又未過的話, 又可以多久通知離開呢??

當初我只是填了一張個人履歷表而已, 其餘都沒有簽過.. 那我可以由何時通知, 最早可以何時走??

麻煩晒, 我的確對勞工法例不太認識, 希望有有心人可以幫幫我.. 十萬個Thanks~

回答 (1)

2010-04-21 12:43 am
✔ 最佳答案
強積金的60日寬限期是按日曆日子計算的的,是計算受僱期,不是計算上班日數,所以公眾假期、勞工假日不會影響那60日寬限期。

依僱傭條例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做滿三個月,法定假期才會有薪,與是否仍是試用期沒有關係。你一月4日才入職,春節假期當然是無薪假期了。

若到現在公司還沒為你安排強積金計劃,當然是違法啦。

你應該在三月那期糧開始供強積金!如你能證實公司扣你供款卻沒有給你安排強積金計劃,又或公司沒有供款,你應當盡早向職金局http://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a/abt_mpfa_pp/abt_mpfa_pp.html舉報。

僱傭條例並沒有規定受僱必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是僱傭雙方議定的,一般是僱主定下試用期,在聘用員工前通知員工,試用期限可以是書面合約內容,也可以是口頭通知,如果有試用期就屬於僱用條件其中的一項,僱員同意後才正式上工。究竟你上工前僱主有沒有說過這份工作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多久?若如你所說[公司亦沒有給任何合同我簽, 只是說一切根據勞工法例.. ]的話,就是沒有試用期了!那麼只要你是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無須一個月後(連續性合約四星期內生效),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就得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期,沒法提供通知期就得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解僱就是僱主給員工;辭職就是員工給僱主)。
如果你肯定僱主曾說這份工是有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單方面中止合約不用通知期,第二個月至試用期滿單方面中止合約就得給對方通知期。通知期是多少天首先是要遵照雙方所簽合約或雙方上工前口頭協議,只要合約、協議所定的通知期不少於7日,都會有效。在沒有合約、協議的情況下法例規定通知期會是7天。沒給予對方通知期就要補償代通知金。
~~參考僱傭條例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請留意圖表一,自己考慮清錯,僱主對你說是[一切根據勞工法例]還是有定下試用期呢?

2010-04-20 22:16:16 補充:
你春節期間的法定假期之所以沒工資是因為你未按連續性合約工作滿三個月,這是僱傭條例規定的。可以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假日薪酬那條目)。
你僱主說是因為你未過試用期所以法定假日沒工資,明顯是錯誤理解僱傭條例了,如果試用期是半年,僱主仍須要給有薪法定假期那些按連續性合約做滿三個月或以上的員工。

2010-04-20 22:16:39 補充:
因為僱傭條例有聲明任何僱傭合約內容(包括僱用條件細則、廠規)如有減少或終止僱傭條例賦予僱員應有權益、保障,就會自動失效。可以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2010-04-20 22:16:49 補充:
至於你現今是否已過試用期,是存在爭拗的,因為一個月試用期雖是雙方同意的,而他于第二個月說你仍未過試用期,你沒提出異議仍繼續受僱超過提出反對的合理時間,會被視作是認同修改試用期限的,但究竟你的試用期修改至幾時,僱主沒說,你也不知道!是一筆糊塗賬啊。現刻你想用通知期辭職,我建議你可嘗試用7天通知期,若僱主提出你已過了試用期要一個月通知期,你若不願意屈服,就有須要和僱主到勞工處評理了,我沒能力判斷究竟你是否已過了試用期。

2010-04-21 19:29:46 補充: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請參考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及計算方條文)

4月5日應該是你的法定有薪假日!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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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20000051KK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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