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問, 如果我係2010年1月4日第一天上班, 那僱主需要何時幫我供強積金??
法例說明僱主需在僱員工作了60天便需要幫僱員供款, 那60天當中是否包括公眾假期?? 如年初一, 二, 三..等等之勞工假期..
在二月份薪金中, 公司以我的試用期未過為理由, 而扣除我二月份的年三十, 年初一, 二, 三的薪金, 合理嗎??
背景如下: 我是月薪的, 每月$7800.. 每星期工作6天, 星期一至六, 朝九晚六.. 每天工作9小時..
到現在, 公司還未幫我供款(強積金), 那公司是否已違法??
那其實我自己需要在何時開始自己供款??
還有, 現在公司還未幫我供款, 但卻在我3月份的薪金扣除了我自己供款的金額($390, 5%), 是否有問題??
為何我知道公司未與我供款?? 一, 因為到現在, 我還未收到強積金公司寄給我的戶口確認信, 所以我得知公司還未同我供款.. 二, 於三月底老闆在公司親口承認還未同我供款的.. 三, 我今天收到強積金公司的信寄來公司, 說還未可以幫我開立強積金戶口, 說填寫表格錯誤, 未能辦理.. 即公司還未與我供款, 卻已經扣除我自己供款的部分, 這是合理嗎?? 那我可以怎樣做??
現在我希望辭職, 那我需要給僱主多少的通知天才可離開?? 到現在, 公司還未通知我, 我的試用期過了沒有.. 那可以是七天通知嗎?? 還是要一個月, 強調我的薪金由入職到現在也是每月$7800的.. 沒多沒少.. 亦沒有代表我的試用期過與否..
注意: 我由入職到現在, 都沒有簽下任何合約, 公司亦沒有給任何合同我簽, 只是說一切根據勞工法例.. 那勞工法例的規定是如何??
我知道, 如果工作一個月內可以即日通知便走.. 工作了兩個月至三個月而試用期又未過便是七日通知.. 工作了三個月以上而試用期過了就需要一個月通知.. 咁工作了三個月以上而試用期又未過的話, 又可以多久通知離開呢??
當初我只是填了一張個人履歷表而已, 其餘都沒有簽過.. 那我可以由何時通知, 最早可以何時走??
麻煩晒, 我的確對勞工法例不太認識, 希望有有心人可以幫幫我.. 十萬個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