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幫幫我朋友 ? 別死的那麼冤枉

2010-04-20 9:48 a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5/8/23y2i.html

我朋友(機車騎士)就這樣過世了,因腦部嚴重撞擊當天急救到14點宣告不治;短短26年人生就這樣沒了 .....

更扯的是原本是要去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帶想釐清車禍情形(因當時死者未清醒無法製作筆錄)可是卻發現監視帶卻看不到車禍畫面(唯獨車禍那段)太誇張了吧,是不是那麼的巧 ?

是不是有人在監視帶動了手腳呢 ?(因當時沒第一時間到警局調監視帶)

有沒有人能幫幫我朋友 ? 有沒有什麼辦法能釐清事情真正的主因 ?

告訴我更好的辦法。 拜託 !!!


回答 (5)

2010-04-20 4:52 pm
✔ 最佳答案
新聞報導中的這段描述 :

冰店成了這幅景象,是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清晨5點多,一輛貨車行經台中縣太平的中平路段,本來是要直行,往台中市方向走,不知道什麼原因,貨車突然往左迴轉,先撞上冰店,車子打轉好幾圈,又撞上一台機車。

冰店老闆:「那個人(機車騎士)被撞得飛到那邊去,誰叫他都沒用,身上的血一直流、一直流。」

  記者為了什麼會那麼清楚這整個車禍過程,冰店老闆也描述騎被撞之後的現場目擊狀況,我覺得若您真的要為您朋友洗刷冤屈,可以先去尋求這位叫張子銘的記者幫忙,當天是否有訪問到任何其它目擊證人,有關連的資料都要儘快找出來,並且看這位記者是否能協助..問問看監視器是否不只那一支"疑似"被動過手腳的監視器,相信動以真情,這種事情任何人都會幫助,尤其是這樣的事情..
冰店老闆也算是個剛遭逢巨變的安居樂業小民,此時去詢問意義是否大,建議必要時再去詢問冰店老闆...這樣的事情一個人去進行會不知何年何月才有進展..不要只靠你一個人的力量. 如果要鬧大可能要先有理和證據,否則事情只會越搞越糟而已.
只要能調查出真相的蛛絲馬跡都不要放過,包括所有人事物,這種冤屈一定要得雪,至少要讓這混帳貨車司機負出該有的法律責任,做出該有的賠償,並且要去承受日後漫長的良心讉責.祝您早日為您朋友洗刷冤屈,讓該真相大白的事情真相大白.
2010-04-20 7:45 pm
請求權人暨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
一、被害人死亡時
有權請求肇事者賠償之人如下:
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在被害人生前為其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新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
殯葬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殯葬費用的範圍如下:
所謂殯葬費、指入斂費及埋葬費而言。實務上可請求的項目有棺木費、運屍、運棺及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埋葬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及告別式樂隊費用。但下列費用不得請求:祭獻牲禮費、追悼超薦費、安置祿位費及購買豬肉供祭祀費用。
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其數額之計算,應參酌扶養權利人需要受扶養期間,及扶養義務人(被害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等來加以計算,但其性質屬將來之請求,故依法應扣除中間利息始可。
至於扶養期間內,每年每月的扶養費計算標準,則應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被害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如無資料可資推算時,實務上通常以政府公布的申報綜合所得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的寬減額、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或民間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扶養費賠償的標準。
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肇事者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此外,應注意者係精神上之損害為一身專屬權,除被害人死亡前,已起訴或經肇事者依契約承諾者外,否則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參照民法第一九五條Ⅱ項)
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死亡前支出之醫藥費,及因傷不能工作的停業所失利益係屬財產上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的繼承人得依繼承關係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請求加害人賠償,如被害人生前之醫藥費用是由無繼承權之第三人支出者,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並得代位債權人(被害人之繼承人)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又依照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修正公布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該第三人亦得直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惟應注意的是該新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才施行。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前仍適用舊法規定。
二、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如下:
醫療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及診斷證明書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諸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又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目前法院實務上之做法亦多准予請求。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2010-04-20 4:41 pm
台灣警察吃案吃的很嚴重
所以要找民代立委出來開記者會把事情搞大警察才會出面接案
2010-04-20 10:08 am
人的生命真的是很微妙的..
2010-04-20 10:04 am
建議你去找民代或立法委員~要把事情搞大警察才會怕


收錄日期: 2021-04-11 16: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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