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 洗手間內 因地面濕滑 跌傷 會有哪些賠償

2010-04-19 9:35 pm
本人於2010年 4月 17日, 下午 六時五十分,
於 新葵興廣場內男洗手間內, 因地上濕滑,
而在臨離開洗手間前, 滑倒在洗手間內,
(當時並沒有清潔人員 或 地面濕滑等警告板放地上)
引至左腳踝極度疼痛,以及腫脹,
之後由太太到新葵涌廣場的管理處,
其後有兩男一女的管理處職員向我了解傷勢,意外發生情況和時間,地點.
他們再决定召救護車到場將我轉送醫院檢查及治理.
但新葵涌廣場的管理處卻以當時沒有負責當值,
而不肯為我即場寫一個意外發生的證明.
只說 "治理後再拿各費用單據可向新葵興廣場追討,他們不會不認數".
管理處 給了我一個聯絡電話作罷. (拖拉了差不多半小時)
在極度疼痛下,最後唯有放棄寫意外證明的請求,
由救護車送往荃灣港安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理.
最後,經檢查後, 醫生診斷為韌帶有撕裂情況,骨沒有見到有不妥.
並安排領藥及給予病假.
現想了解一下,
費用追討 或 責任賠償 或 工資賠償 等事宜,可以怎樣做 ?
(希望 得到保險或法律 或過來人意見)

回答 (1)

2010-04-23 4:51 am
✔ 最佳答案
其實當你意外受傷後,如果有報警或召喚救護服務送院,已經能確立了意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並不需要過份拘泥於甚麼『意外發生的證明』了。
至於你想向對方追索賠償的方法,要視乎追索的金額而定,如果你祇要求一般的診療費用,因為金額不會太多,你可以選擇以口頭或一般書信通知對方,誠如那個管理處所說,他們是不會不認數的。
不過如果你想要追討合理的賠償,就必須要透過法律途徑去追討了,因為這些涉及疏忽責任的損害賠償,屬於人身傷害和侵權法的範疇,賠償的計算範圍十分廣泛,例如已知的金錢損失、未來的收入損失、痛苦賠償、心理影響、額外照料、補品支出、特別交通費用、醫療和復康支出、興趣喪失、生理機能後遺症、精神缺陷….. 等等,難以在此一一盡錄!
而追索賠償的途徑,亦因應申索的金額有所分別,申索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個案,祇可以經由小額錢債審裁署追討;申索金額五萬元或以上,則需要交由法院去審理;因此現階段你應該保留所有這次意外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安心休養直至康復,然後再計算索償金額以確定追索的途徑與方法,因為這類人身傷害的個案,是可以在意外發生後36個月內進行的。最後,根據過往類同個案的經驗,若你因為這次意外而獲得註冊醫生簽發的休假,休假期超過6個星期的話,可追索的金額已經達至五萬元或以上,那便可以將個案交到區域法院去處理。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6: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19000051KK0050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