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0年 4月 17日, 下午 六時五十分,
於 新葵興廣場內男洗手間內, 因地上濕滑,
而在臨離開洗手間前, 滑倒在洗手間內,
(當時並沒有清潔人員 或 地面濕滑等警告板放地上)
引至左腳踝極度疼痛,以及腫脹,
之後由太太到新葵涌廣場的管理處,
其後有兩男一女的管理處職員向我了解傷勢,意外發生情況和時間,地點.
他們再决定召救護車到場將我轉送醫院檢查及治理.
但新葵涌廣場的管理處卻以當時沒有負責當值,
而不肯為我即場寫一個意外發生的證明.
只說 "治理後再拿各費用單據可向新葵興廣場追討,他們不會不認數".
管理處 給了我一個聯絡電話作罷. (拖拉了差不多半小時)
在極度疼痛下,最後唯有放棄寫意外證明的請求,
由救護車送往荃灣港安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理.
最後,經檢查後, 醫生診斷為韌帶有撕裂情況,骨沒有見到有不妥.
並安排領藥及給予病假.
現想了解一下,
費用追討 或 責任賠償 或 工資賠償 等事宜,可以怎樣做 ?
(希望 得到保險或法律 或過來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