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當事人對案件情節描述上,司法院與警政署從事的是輕微法律上的技術違反,因為當事人的法律利益相對於國家的利益所佔的比例過小,如果當事人到法院申告因法律上的微罪不舉原則,因法律專業與警事進行的政府技術性的犯罪,因而在司法上等同沒有違法者,如果依照警員三度告知在司法延伸上的用語,受害當事人因而必須親自到法院處理者: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當事人到司法院要用什麼名義進行申告?
法律與道德環境參考資料:
1.司法機構與警察署機構在人類的政府組織制度的定義上,必須符合良善正當的邏輯要件,並非僅需遵守沒有違反司法院仲裁無違法要件者。
2.在1994年美國長官告知的台灣司法與警事案件法律處理除外環境描述,你沒有擁有這個國家,司法與警事皆無可能回復你的侵權損失者;
3.英國心理學家雜誌在2010年1月號描述告知的「社會排斥」環境條件,為心理學上對當事人具備道德價值的環境認知輔導說明;
4.在2006年紐約時報社論中使用的政治術語「自己的獨裁者」用語,對當事人具備非關法律利益或道德的純粹智能提升資料者;
5.美國聯邦政府高級長官先生女士使用所謂的倫理道德錯誤(ethic code violating)對當事人案件的相關說明,與在台灣的高級政府長官使用相同(exact wording)的當事人案件相關說明,在對當事人的法律權益上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因為美國長官先生女士是對剛到美國的台灣學生,提示你空手來到美國,在法律上與美國長官平等,僅有道德上不如長官,那是法律利益上的權利惠予;但是在台灣我自己的土地上從小到長大40年,自己的土地自己的房子條件下,那是法律利益上的權利剝奪。
更新1:
To 意見欄的 專家1級 nice: 不知所云?這是你們國家的司法與警政環境的白話文字描寫!深奧?不會吧... 用俗諺來說好了,國家圖書館一線三星的警員代表警政署與司法院展現司法權力的傲慢,警員除了在社會地位上是比十五年遭排斥侵權的受害者高之外,有高到那樣足以傲慢的程度嗎?
更新2:
To HJ ( 研究生 5 級 ): 這真是個好主意!
更新3:
To HJ ( 研究生 5 級 ): 非常感謝! 你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關於上述案情描述內容, 如何使當事人對於司法院的個人法律利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