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汽車只有財損人沒事
我家人機車壞掉,頭部縫13公分,肋骨斷5根,氣胸
對方的保險公司表示,雙方都有肇事責任,我們也必須賠他們車子的損失2.5萬
我家人沒有足夠的現金賠償
所以對方提出和解方案
1.放棄強制險的醫療理賠費用,改由他們的第三任險理賠,理賠金8萬,此後不得再申請任何醫療費用,8萬必須扣掉2.5萬賠給他們,實際賠給我們的只有5.5萬
2.他們說5.5萬算是包含了我們到目前為止的醫療費,以及我們機車修理的費用1.6萬
我覺得很不合理..那之後的回診費用呢??他們說完全無法理賠..不得申請強制險續賠..
好奇怪耶..
我們沒有要求對方拿現金出來..只要求從保險出險..
為什麼他們要斷了我們之後醫療的後路??
雖然雙方都有過失..但是看不出對方的誠意..
這樣的和解方式有人知道他們原理嗎??
請了解車險的人幫我解答..謝謝了
3/27發生的 對方是新光產物 我方只有保強制險 可是..我家人在不懂的狀況下 簽了解書 但是..我們的醫療收據都還沒還準備好(我把它押著正本..因為我要幫他申請人身保險..產險部分我只想給副本) 所以還沒送理賠 他們說..要重強制險理賠可以..但是就是實支實付 我方的財損自行負責 對方的財損我方要賠他3.5萬 他說..你們的醫療費用絕對不會超過實際領的到的5.5萬啦 選強制險..就賠不到那麼多.. 要不要隨便你們.. 我方在涵洞快到出口 被右轉汽車擋住 所以偏左閃車 對向來了右轉車 我方煞車不及..撞上右轉車的車門 因為涵洞很小..視線不好 又好像 有偏到對向車道.. 警方沒有判斷肇責
但是常理來看..我方超出車道 的確違規 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不能完全無責任 所以新光產險來談和解 說一般肇責 不是三七..就是六四 沒有所謂全責 當然我們也承認我們也有疏失 但是 實在是很不合理.. 我們沒有多餘的金錢與體力去打官司或是肇事鑑定 開車的人是個年輕人,剛上班2天.開老闆的車..就出事 我家人也不希望這年輕人因此花錢又丟工作 但是壓力來自他老闆..叫他自己解決.. 眼看我家人要好幾個月無法工作.. 又要繳貸款.. 會面臨信用問題 我實在也無能為力幫他出錢 只能詢尋求保險能夠合理賠償..
警方來時 現場都被移開了 因為涵洞很小 影響交通 對方就自行移開 我方有昏迷一下下..警察來時才醒過來.. 所有狀況都是雙口述筆錄 我所有的資料都 還沒給對方 我打電話去新光 客服說你們自己要和解的 來和解的人還有車廠的人 代表新光的人員我有打電話給他..他也一副"我是為你們好. 不然依肇責三七分 你們絕對拿不到5.5萬啦..選強制險理賠更少 還有..他叫我簽一張家人看護證明書 說是理賠本來不夠..用這張灌水才能到8萬..才夠賠他們車損 及我方的損失
我的疑問..強制險實支實付有20萬上限可以用 他是說花不到哪麼多 強制險自費部分都不賠(合理治療用的東西)..病房只能住健保房 而且會讓雙方的財損都無法理賠..所以放棄強制險對我們是好的 我想問..我不能申請強制險體傷 同時也申請第三責任險的體傷嗎? 就是同一張收據 兩種險都賠 目前已出院療養 醫療費用大約花了3萬多 醫生說要修養到肋骨自己長好..無法開刀或是作其他治療 看護費用 住院期間有請看護 1天4000,請了大概5天 警方沒有分析 現場已移位 謝謝您
和解書 對方是甲方 我方是乙方 內容: 一.由甲方賠償乙方醫療.後續醫療.工作損失.機車修理等一切財產及非財產損害共計新台幣八萬元整 二.由甲方投保新光產物陪付乙方右記金額(含汽機車強制險) 三.(就是上述的右記) 由甲方現場以現金新台幣2萬5千支付乙方餘款新台幣5萬5千元整由新光產物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帳戶,乙方於收到匯款後,此和解始生效 以上 但是重點來了 1.甲方沒有現場支付現金2.5萬給乙方 也沒有收據 2.新光說會賠8萬..但是其中2.5萬會扣掉轉給甲方,剩下的5.5萬才會匯到以方後戶頭.. 這完全與和解書不符... 所以和解書是否等同無效?
更正.看護費每天是2200,半天1100 總共花了7700的看護 3天2200的 一天1100的 病房是雙人房5天共花了差額7500 但是和解的人說 看護一天頂多賠1200 病房只能健保房.. (我們還有自費的其他項目..但是也沒有用很貴的..到出院總花費三萬左右) 所以他說強制險會賠的部分 根本不夠支付我們的醫療費用..
剛剛問了家人他說對方有帶一張像是現場圖的東西有警員的蓋章 但對方不給我們看 我今天也打電話去跟承辦單位要了 過兩天會去拿 一位是對方移的,我家人當時是昏迷的 我家人只有保強制險 對方開車沒有受傷 所以沒報出險 不知道對不對 但是剛剛我有看到 家人機車是保富邦的 買新車時辦的 也不知道保險員是誰啦 和解書上寫 我方收到理賠金 和解才生效 但是我把文件押著不給送件 所以應該不算生效吧?
還有 和解書上根本沒說我們要賠給對方2.5萬的修車費 他還寫著 甲方現場支付乙方2.5萬(等於是說他現場給我們2.5萬) 根本沒有 也不是這樣 也沒有收款證明 他說寫著樣是方便把2.5萬匯到他戶頭作賠他的車損 真的很奇怪 還說如果我們申請強制險理賠 健保局會去追新光賠給我們的錢(新光的意思是說..他賠我們前就算了..還要再付一筆錢給健保局...太奇怪了..我都沒聽過這說法)
沒有上調解委員會 只有在我家寫一份和解書 當時對方與保險公司 不時避開我家人 到外面去談話 再進來 後來寫的內容就像上面所說的
責任險不用收據嗎?? 他跟我要所有收據的副本耶 家人都不懂這些 我也不在家 回到家就以和解了 忘了提一點 我家人車禍前有喝酒 但是意識清醒 是為了閃避突然右轉的車(不閃會撞到) 誰知閃了第一輛 第二輛從對向冒出來 擦撞的 不是正面撞 是從車子側邊擦撞前後兩個門 車禍後重傷 無法呼氣 只好抽血酒測 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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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得事 難道用責任險...就要放棄強制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