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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99年04月17日奇摩雅虎知識問題已知悉
有關 台端詢及「七年四個月須服刑多久呢?販賣二級毒品」乙案,本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茲答復及建議如下:
一、您所提及「服刑多久?」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 內。」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爰依同條例第75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及76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再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故,受刑人有期徒刑須逾二分之一並於獄中接受累進處遇表現達第一、二級才得以申請假釋。
二、您所提及「上訴三審駁回就無機會?」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爰依同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 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故,三審定讞須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或由受判決人持有新證據以聲請再審。
三、以上回覆,倘仍有其他疑慮,可至法務部戒毒資訊網(
http://refrain.moj.gov.tw/html/helpme.php),針對所屬地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行相關問題諮詢。也可撥打24小時免費服務戒成專線0800-770885,我們將有專業人員竭誠為您服務。
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