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同年度...先繼承之後買賣....是不是不會課到土增稅??
2.問;舊的土地權狀是民國65年...如果於99年繼承...新權狀內載明的前次移轉現值就會以99年公告現值計??
3.之前交給代書辦理分割繼承(已交付印鑑證明)...後來發現合約內容不實...欲將印鑑證明取回...代書藉故不給.....目前印鑑證明還未送交政府機構辦理相關事項.....試問...如果代書不還我.我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印鑑嗎?
更新1:
補充同上第2---繼承發下來的新權狀內..載明的前次移轉現值是寫99年公告現值?還是民國65年的公告現值 補充同上第3--請問可以去戶政單位塗銷或是變更印鑑嗎?? 假設可以塗銷及變更......如果代書持我原來的印鑑證明去辦理相關手續...會不會對我造成影響?? 假設不能塗銷及變更-----我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更新2:
補充提問---土地謄本登記的前次移轉是65年.....登記項目為總登記......如果於99年繼承.....於100年賣出.....土地增值稅是以65年還是99年的的公告現值計算??
更新3:
補充提問---贈與需課贈與稅......還需課土地增值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