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以前香港自殺犯法,但現時該罪行已廢
除。自殺者如果生還唔會有刑事責任,當然唔洗坐監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
訂定任何人自殺即屬刑事罪行的法律規則現予撤
銷。
但
自殺協定係犯法既。自殺協定即兩人或以上同意一齊自殺,而死者死亡是由生者引致。生者會被控誤殺。例如:A同B同意一齊割脈自殺,A割B,B割A,如果A
死左但B死唔去,B會被控誤殺A
殺人罪行
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
(1)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2)
凡有人被控謀殺另一人,而證據顯示被控人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一人的被殺,則證明被控人是依據他與死者的自殺協定行事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3) 就本條而言,“自殺協定”
(suicide pact),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
束自己的生命;但除非一個參與自殺協定的作為,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否則該項作為不得視作依據該協定作出。
另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係犯法既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B: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
(1)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
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在循公訴程序檢控謀殺或誤殺的審訊中,如證實被控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所涉的人自殺,陪審團可裁定被控人犯該經證實的罪行。
(3)除非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報紙成日話警方列為企圖自殺處理,通常原因有二:
1) 有人企圖自殺,警方派人到場制服佢
2) 有人受傷,表面看似自殺,但不能排除是受人襲擊,因此須作深入調查
樓上幾個仁兄唔識就唔好亂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