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扣年假準則, 年假補錢問題

2010-04-16 3:46 am
1. 朋友今個月30/4號 遞信, 本應30/5號可以走.但有18天有薪年假全未放(公司可以累積年假). 諗住用年假早走代替補錢, 本身長短週, 就當所有sat係長週計, 18日扣左之後應番到7/5號.(21/5日公衆假)
但公司話如果照扣要計埋星期日及公眾假. 即番到11/5.
点解??? 雖然都係多了4日, 但無理由將年假同紅色假重叠, 2種假期本身都是有人工出?

2. 我本身1年有14日年假, 預計30/4遞信, 30/5號走, 我想補年假錢,
是否將 14(年假) 除12(月) x 5(5月走) = 5.8日, 即可補回6日人工呢?

Thank you!

回答 (1)

2010-04-16 5:44 pm
✔ 最佳答案
答1:你朋友公司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首先法例規定在通知期是不會計算請假的,通知期開始後僱主有權不批準員工放假,若出現不得不放假的情況例如病假或有非常事故必須請急假的話,所請去的假日僱主可以視作通知期不足而要求員工補償代通知金,請了18天假僱主就可以索回18天代通知金,而且請了假的18天是沒工資的。如果僱傭雙方同意,可把通知期延長代替補代通知金。
員工開始通知期後,法例規定公司欠員工的假期(包括年假、補假)都是不會放給員工的,所欠假期只能折算工資,欠員工18天年假,僱主就會補償18天工資給員工。
通知期不足要補代通知金和通知期開始後僱員不應請假,僱主欠員工假期要補償假期折算金本來是《僱傭條例》內兩條條文,不能混淆的。
你朋友要提早多少天走都可以,只要補償代通知金就可以了,與僱主欠他18天年假要補償假期折算金沒有關係,但只要提早走的日數剛好是18天,給僱主的代通知金就會和僱主須要給僱員的假期折算金相抵,做成有年假未放可以縮短通知期的現象!實質通知期內是不計算請假的,只能是補代通知金提早離職,由於是提早離職,僱員是不可能有享受離職後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就算通知期最末兩天是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將離職員工要求在假日前一天離職都是必須補償三天代通知金的,原因是既已離職,就不可能享受離職後的假期。

答2:計算年假是以假期年計算的,入職日開始計算12個月就稱為一個假期年,所以做到5月不等同做了5個月,除非你是1月1日入職或公司實行共同假期年並且以1月1日作共同假期年第一天。你計算的按比例年假程式並不準確,依僱傭條例的程式是: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365(如果閏年會是366),得出的小數不會作一日計算。只有僱主要求僱員行共同假期年制度時,接比例計假出現小數,才會出現小數作一日計算,例如公司實行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作為全公司員工共同假期年,某員工於9月1日入職,做到12 月31 日,就無須做滿1年才有年期,可以按比例:7 x 122/365 = 2.34 天(進位至3 天),122是他受僱日數,7是第一年可累積假期,由於是公司要求實行共同假期年制度,才會出現小數作一日計。辭職或被解僱按比例計年數薪酬就沒有小數作一日計的優惠。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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