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問題!!!!!!very urgent

2010-04-16 2:16 am
my mother 係清潔公司到做既......
但做之前要果間公司所有工人簽合約 ( 合約 註名工作地點及受僱公同 以及合約到期日 2010-4-30)
但到前一兩個月 果間清潔公司話續唔約(荃灣某一間商場)...... 4-30合約到期....5-1就要pass比other company

昨天給my mother and 所有工人一封信....話有2個choices....並且明天一定要answer 否則當唔跟公司 但要比15日代通知金......

choice(1) 1係跟公司去第二個盤做 比且有少少賠償....but the location far away from Tsuen Wan....may be 天水圍 元朗

chice(2) 1係唔跟公司 但要比15日代通知金

間公司咁衰格.... 個個worker都very angry.......
間公司有冇犯法?? .............
有咩d工人可以做.........

回答 (2)

2010-04-16 8:42 am
✔ 最佳答案
如果所簽僱傭合約真係有寫到期日的話,就是有限期合約,到期自然解約,不存在單方面提出解約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問題,因為簽約時也等同大家都承認有被通知到期就會解約,既已有最長的通知期~開工前已通知指定日子會走,就不須要代通知金。
極少公司會在僱傭合約內標明所聘員工只須要在指定某地點工作,這會限制公司調動員工工作地點的權利,如果合約真有聲明只在某指定地點工作的話,除非簽約雙方同意修改,否則是必須遵守。

"第一個選擇接受公司調派往其他地盤工作,且有少少賠償?!!"
我唔多明白若公司是正常分配屬下員工作為甚麼要給員工賠錢,如果你媽媽想接受第一選擇,必須要弄清楚那所為"賠償"是為了甚麼?可能是放棄以往年資?放棄所欠年假?同意修改合約?公司不可能無啦啦送錢俾員工使,叫得做賠償一定有交換條件。
第二個選擇就是離職,要補償公司15天工資作代通知金!
基於合約己到期就再無僱傭關係,員工離職無可能再須要補償代通知金的。公司提出這選擇根本是不能成立的,其目的除了騙工人血汗錢外,也極可能是靠嚇,令害怕要賠錢的工人就範~~接受第一個選擇,和公司簽新約(舊約到期已自動失效)!

總之第二個選擇依相方曾簽合約是肯定違約,若在離職最後一期糧公司扣減了15天工資,就可以向勞工處舉報僱主非法扣薪。除非該公司的待遇非常吸引,否則我都建議你媽媽不要和這公司簽新約,一間要用恐嚇手段令工人續約的公司,是不值得繼續做下去的。
2010-04-16 2:34 am
你媽合約寫明係2010年4月30日完, 所以冇可能你媽要比15日代通知金, 相反係公司比你媽就差唔多, 咁樣係有問題架! 佢咁樣做係叫你媽自己提早即走, 先要比15日代通知金

不過合約未完, 你媽唔比$$, 就要幫公司做到月底先得. (即遠都要去做到月尾)

你可以直接打去問勞工處

網址: www.labour.gov.hk

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 請使用我們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1: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15000051KK0098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