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一個二字頭既年青人
我父母
在我小一(6,7歲)離婚
法官判左
我同我弟弟 2個人 跟我媽媽
並且,我生父要負責比贍養費
以我所知和之前睇過媽媽的存摺
我生父比過一兩次贍養費後,再冇比過。
當時,佢係公務員,所以佢應該有錢比,但係佢冇比。
我想問,我同我弟弟已經廿歲人仔,
可唔可以以我地的身份去追討?
定係,一定要我媽媽去追討呢?
唔該。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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