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成立「光明有限公司」,張三是董事,經營三年後,公司始終沒有起色,二人打算將手中出資讓給別人,張三與李四該如何轉讓手中出資?李四曾向趙五借貸未還,趙五可否對李四的出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請問此題何解?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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