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傳聞如欠債但債權人超過五到六年仍未能找到欠債人, 記錄會自動刪除,真的嗎?
答:樓主提及的應是「期限法」,但有所誤會了,這些紀錄並不會自動刪除,相反更會永存在債權人的紀錄當中!
而關於期限法的資料,請參考下列我在類同問題中的舊答案!
答:你先要確定信用卡公司並無作出任何追討行為,還是無法接觸你?如你已搬遷或逃避信用卡公司的追討行為!如果信用卡公司真的無任何行動,那你可以憑藉「期限法」去避過還款的責任!不過信用卡公司是少有完全不作出任何的追討行動,最低限度會發信去你的舊地址,這些就已經是合法的追討行為了!而你更說對方間中都有上門追討和收過律師信,即是說你可能不符合「期限法」的保障範圍!
請參考下列資料:
銀行欠款追索期限
27/01/2008 《東方日報》
讀 者 歐 陽 先 生 來 信 , 詢 問 關 於 欠 銀 行 款 項 的 期 限 問 題 。 歐 陽 先 生 說 , 他 如 欠 下 銀 行 錢 , 但 卻 已 搬 了 屋 約 八 年 之 久 , 在 搬 屋 之 後 , 這 八 年 來 銀 行 方 面 都 沒 有 職 員 與 他 聯 絡 , 或 向 他 追 收 欠 款 , 而 他 也 一 直 沒 再 與 銀 行 有 聯 繫 , 亦 沒 有 還 款 。 他 又 說 , 據 悉 香 港 有 一 條 法 例 叫 「 期 限 法 」 , 是 講 及 有 關 欠 款 的 時 間 限 定 , 所 以 便 來 信 詢 問 有 關 這 條 法 例 的 內 容 及 定 義 , 以 他 的 個 案 而 言 , 是 否 可 用 「 期 限 法 」 的 規 定 , 拒 絕 向 銀 行 還 款 呢 ?
所 謂 「 期 限 法 」 , 就 是 本 欄 多 次 談 到 的 有 關 法 定 時 效 的 條 例 , 根 據 這 條 例 , 不 同 性 質 的 民 事 索 償 , 都 有 法 定 的 期 限 或 時 效 , 假 如 在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沒 有 作 出 追 討 或 索 償 , 該 項 責 任 或 賠 償 將 視 為 喪 失 效 力 , 亦 即 是 說 變 成 無 效 , 再 也 不 能 對 其 採 取 任 何 法 律 追 索 行 動 。 歐 陽 先 生 在 信 中 , 並 沒 有 說 明 他 欠 下 銀 行 的 , 是 何 種 債 項 , 究 竟 是 私 人 貸 款 、 樓 宇 按 揭 , 抑 或 信 用 卡 欠 款 呢 ? 假 如 是 樓 宇 按 揭 , 恐 怕 銀 行 早 已 把 有 關 的 物 業 收 回 拍 賣 抵 債 , 斷 不 會 拖 延 八 年 還 未 有 所 行 動 , 因 此 , 歐 陽 先 生 所 言 的 欠 款 , 估 計 應 是 私 人 欠 款 或 卡 數 居 多 。 而 不 論 是 欠 款 或 卡 數 , 性 質 都 無 區 別 , 同 樣 是 合 約 性 質 的 債 務 。
按 法 定 的 期 限 而 言 , 熟 知 本 欄 的 讀 者 都 會 知 道 , 合 約 債 務 有 效 期 為 六 年 , 假 如 欠 款 在 六 年 前 到 期 應 該 償 還 , 但 直 至 今 天 債 主 仍 沒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去 討 回 欠 債 的 話 , 很 可 惜 該 債 項 將 會 喪 失 效 力 , 債 主 也 不 能 再 作 追 討 。 據 歐 陽 先 生 而 言 , 他 欠 銀 行 的 錢 , 不 論 性 質 如 何 , 都 已 是 八 年 前 的 事 , 假 如 銀 行 方 面 一 直 都 沒 有 追 討 , 這 筆 欠 款 已 過 了 期 , 不 能 再 追 了 。 因 此 , 即 使 銀 行 今 天 忽 然 找 上 門 , 要 歐 陽 先 生 還 債 , 歐 陽 先 生 也 可 以 一 口 拒 絕 的 !
而還有一個問題是,假設你符合「期限法」的保障範圍!即你的債權人已失去合法的追討權利,但他失去合法的追討權利,祇是無法以法律途徑去向你作出追討,不表示對方不能作出任何追討的行為,你要了解這一事實!
簡單的說對方不能以任何法律途徑去向你追債(如發律師信,入稟法庭,扣押你的財物,申請你破產等)。但你欠債這一事實依舊存在,因你並未破產所以未能藉破產令期滿以免去這些債務,所以對方有權以非法律的行動去向你繼續追討!祇要這些行動不違法,(如寄信、致電、上門等)你亦確是難以阻止,但你亦可以拒絕償還(如果這筆債務確實已超出「期限法」的追討時限)!
如果真有此事,那欠債人的信貸記錄又會如何呢? 會否和破産一様呢?
答:首先如在下上述所言,這傳聞並不屬實,祇是一個美麗的誤會!
而就算債權人確無法找到債務人去追討還款,那債務人的信貸紀錄自然是負面!會在環聯信貸資料庫中保存八年之久,但較破產後紀錄永久保存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