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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
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職業保障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無論你朋友做了多少年,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要領取疾病津貼必須要有慮積病假,《僱傭條例》所說的有薪病假是指可以申領疾病津貼的日子,也就是說有薪病假的"有薪"是指疾病津貼!
我相信你可能和我初時一樣誤會有薪病病假是指放病假的日子不扣薪金,而疾病津貼可能是津貼員工看病的錢,是正常薪金以外的一筆津貼。但當我親身經歷過要申請疾病津貼時,就證實了請病假若不足四天,只會是無薪病假,四天或以上,又有醫生證明及足夠的累積病假,這放病假期間是出4/5工資作病假津貼,不再會有原先若沒有請假的工資。
假設你朋友需要住療養院半年,已肯定超過最高累積有薪病假的120天了,按僱傭條例,有醫生證明都只能申領有累積有薪病假日數的疾病津貼。超過累積有薪病假日數的病假,就只能是無薪病假了。
職業保障只保障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放無薪病假期間的僱員,就再沒有職業保障了。
2010-04-13 00:48:53 補充:
1樓朋友的問題我在這裡答吧,下次還是正式單獨發問比較好,你這種搭順風車的發問會既不贈點又要賺解答分實在太縮骨了!
[我公司說明1年有12天有薪病假,]
僱傭條例有這樣聲明: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僱傭條例規定第一年每月可累2天有薪病假,第二年開始每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你公司無權減為每年12天有薪病假。
2010-04-13 00:49:14 補充:
如果你公司所說的每年12天有薪病假是出全薪作為公司對員工的特別福利。並且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就沒有違反僱傭條例。增多福利是不成問題。
依僱傭條例你只要累積足夠有薪假期(條例所說的累積方法),那14天有醫生證明病假,是可以取得4/5工資作疾病津貼。至於那6天分開放的病假,只要沒有連續放四天或以上,條例規定是不能申請疾病津貼。但若果公司願意特別給有薪病假或公司自己承諾的病假津貼是不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