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需要賠錢嗎?

2010-04-12 9:47 am
若果我只做咗7日就想走, 試用期為3個月, 但合約寫明在任何時候都要2個月的書面通知.....
咁要賠錢嗎???
更新1:

咁我還可以跟隨: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嗎...

更新2:

我已問過多方....給我的回應是不能........一定要跟足合約.........真的嗎..... ..................你知道嗎...??

回答 (2)

2010-04-22 7:14 am
僱傭條例的第八章只適用於沒有簽定合約的情況下,
而你有同公司簽下合約的話,
就需要按合約內的條款來準則,
你在簽合約時沒有看到此條款嗎???

如果你現在想離職,
就需要按合約內的條款給需公司2個月的書面通知期,
若想提早離開,則需要賠賞代通知金給公司,
你會覺得很無理、不公平,
但這些問題是在一開始的簽定合約時,
你若對合約內容不滿需即時提出,
合約開出的條件需在雙方同意下簽定的,
只要有一方不滿而不簽則無效。

你現在已簽的話,
則需跟合約進行通知期或繳付代知金,
若你什麼都不做,
貿然離開,則會被對方以合約去勞資審裁處告你,
到時你會支付代通知金之餘還有當中的罰款及利息。

若一開始沒有簽合約的話,
就便可以按第八章的內容進行離職~~!!!!



2010-04-21 23:16:16 補充:
你還是可以去勞工處查詢你的個案,
可能有新的方案解決~~!!!!

ps. 若你未去勞工處求助的話,就盡快去查詢~!!!!

2010-04-22 23:23:51 補充:
補充多句,
所有白紙黑字的合約,
只有有雙方簽名,
便代表雙方認同合約中的條款,
若有一方違反合約,
另一方便可以合約為證據,
所以請小心閱讀合約內容。
參考: 本人領教不少這方面的問題~~!!!!
2010-04-12 3:08 pm
你是可以根據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因為這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收錄日期: 2021-04-23 00:29: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12000051KK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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