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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是明朝的開國皇帝,也是繼漢高祖劉邦以來第二位平民出身的君主。他在位期間廷杖大臣、廢相、設錦衣衛、大殺功臣(也包含懲治貪贓枉法的元勳)等諸多辣腕功過難斷,也立下了明朝君王極權及高壓統治的典型。朱元璋一生高潮迭起,民間傳說甚多,為中國歷史上最富傳奇也最具爭議的皇帝之一。
朱元璋可說是位賢君,也可稱暴君。持正面評價者通常都是從其大力打擊貪污,恢復經濟著眼,歷史記載朱元璋是少見勤政的皇帝;而持負面評價者則多從其高壓統治著眼,如殺戮功臣、文字獄及廷杖。洪武六年,朱元璋鑒於開國元勛多倚功犯法,虐暴鄉閭,特命工部製造鐵榜,鑄上申戒公侯的條令,類似戰國時代的「鑄刑鼎」,已經隱約透露了日後屠戮的信號。後來的胡惟庸案實際上成為朱元璋整肅功臣的藉口。開國六公爵最後一位僅存者馮勝被殺。至此,明朝的開國功臣幾乎被殺盡,開國六公爵除了鄧愈外,可以說無一善終。
此外,同樣處於猜疑心,為了強化皇權和監視臣民,朱元璋在監察機關都察院之外,還設立了錦衣衛、檢校,推行特務制度。他又施行「廷杖」,也就是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當時因廷杖被打死的人相當多,對於士大夫的尊嚴打擊殆盡。終明一代,廷杖作為懾服公卿、維護皇權的殘酷手段,經常被濫用,使「天下莫不駭然」。這種制度也為後世專制政權維護其統治開啟了一個不好的範例,並在後來歷史發展的某一個時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朱元璋還推行嚴刑峻法,即以「重典馭臣下」。明朝律法比宋律嚴格。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書劉惟謙奉旨編定《大明律》。《大明律》規定嚴禁功臣勳戚恃勢接受投獻,用虛錢實契典買和侵佔他人田宅,不許奸豪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凡誣告者加等治罪。這些規定對保護小生產者的財產和人身,穩定社會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頒布親自編撰的《大誥》,接著又頒行《大誥續篇》、《三篇》。其中指定條目處以極刑,酷刑如凌遲、梟首、剝皮等就是在此時出現的。這使得明朝官員處在一種恐怖的氣氛中。
除大誅功臣外,朱元璋也殺文人,明太祖雖標榜復古,但他大多數制度是從蒙古學的,廷杖與責打臣下是從蒙古學的,法制是從蒙古學的,違反了「刑不上大夫」的古訓。另外,他與蒙古人一樣,為了動員全社會,他十分重視戶口普查,每個人有固定的義務,每個大臣首先是家臣,然後才是大臣。人民分為軍戶、匠戶、民戶,不許隨便轉換工作,這是從成吉思汗的十戶制學的。從前大臣上朝是不用跪對的,明朝則要,因此明朝君主是絕對專制的。
但朱元璋出生微賤,深知人民生活的困苦,下詔說:「天下始定,民財力俱困,要在休養安息,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勉之。」因此對貪官污吏嚴懲不怠,整頓元朝末年以來腐敗的政治風氣。此外,他下令嚴禁宦官干預政事,並且防制外戚專權。同時提倡獎勵人民上書建議施政的措施。
在恢復經濟方面,太祖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獎勵墾荒、水為己業的政策,還根據地方官員的建議,制訂了從人口稠密地區遷移農民開墾荒地的政策,給予驗丁給田、官給牛種、減免田賦的優惠條件,不斷向那些經歷元朝末年戰亂、土曠人稀的地區移民。明太祖還下令戶部統計浙江等地的富戶,將其遷移到北方,土地關係因此得到了調整。
太祖對於興修水利的事也格外注意,他派遣國子監生前往各地,督修水利,各地若有天災發生,各受災州縣除了可免除租賦外,還能得到官府的賑濟。 另外,為平均老百姓田賦和差役的負擔,明太祖朱元璋下令一方面根據全國人口普查,編成賦役黃冊,國家的收入也因而增加。
在文化方面,太祖下令廣設學校,讓貧寒子弟亦有書可讀。明代學校分三類:中央國子學、府(州)縣學和市鎮鄉村民間社學。學習課程有《大誥》、《大明律》、四書、五經和《說苑》。 太祖時期繼續實行科舉制度,選拔人才。太祖這種事事以民生為本的作法,很受百姓的推崇,他也可算是一位勤政愛民的賢君。
歷史上的朱元璋是一代梟雄,他結束了元末二十多年的戰亂,開國之初又實行與民休養生息的政策,輕徭薄賦,獎勵農耕,發展生產,從而使遭受嚴重破壞的生產力得以一定程度的恢復;朱元璋本人也崇尚節儉,有利於減輕老百姓的負擔。 但是朱元璋的功決不能掩蓋他的罪過,他的功也絕不大於過。他在中國歷史上所產生的惡劣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尤其朱元璋的某些權謀,更是後世統治者效法模仿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