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清楚知道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也知道高等法院才有權力判人監禁7年或以上,但今天duty lawyer說我朋友很有可能去區域法院,他的解釋就只有「驟眼看這個份量沒有必要去到高院那麼嚴重。」
事實上,根據判刑指引,多於10克已要判7年或以上,但為什麼他還說最有可能是去區域法院呢?
另外,之前我也曾問過另外兩位律師的意見,一位說9成9是高院,另一位說很大機會是地院。最初我也不相信,但現在連duty lawyer都這麼說,我真的很好奇為何。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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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計埋認罪後扣減果3份1黎計夠唔夠7年或以上?如果扣左3份1係多過7年,去高院,如果唔夠,就去高或地院都可? 一日未判,點知扣左3份1夠唔夠7年?佢地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