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租約物業交吉賣的問題?20點!!!!!

2010-04-09 4:15 pm
如一個連租約物業,它的租約差不多到期,合約填寫交吉賣,如在成交日到期,租客仲未搬走,咁責任喺舊業主度還是租客度???可以屬於違約嗎???
更新1:

續上題..........如在臨約的備註欄寫明買方同意如在成交當日租客未能搬走,買方不作任何追究賣方.........咁寫可以嗎???

回答 (4)

2010-04-13 12:28 am
✔ 最佳答案
 責任應在租客一方,因為業主雖有責任通知租客何時搬走,但租客亦有責任在樓宇租約屆滿或之前搬離所租的單位。
 業主可以透過土地審裁處,要求土地審裁官仲裁。
 至於臨時租約,雙方可以寫任何內容都得,但大前提是內容不能剝削任何一方。
 惟一切法律爭端,最終詮釋權由土地審裁官決定。
參考: 個人所知
2010-04-11 8:43 am
合約填寫交吉賣的話,係業主責任,可以屬於違約,因為一切以合約為依據
新買家并唔涉及跟租客的任何問題
2010-04-10 11:02 pm
合約填寫交吉賣,如在成交日到期,租客仲未搬走,咁責任喺舊業主度還是租客度???

100%業主

以屬於違約嗎???

可以,什至你由成交當日直至你正式收到樓中間所涉及到既所有費用都可以追舊業主,包括呢段期間因為收唔到樓而要租其他地方住等等......
2010-04-09 4:45 pm
如果臨時買賣合約內清楚寫明該物業是"交吉賣",
而該物業到交吉日仍未交吉的話,該物業業主就屬於違約,
新業主(買家)於交吉當日可即時追討賠償。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56: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09000051KK0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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