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多年前跟友人合資開設有限公司,有4名股東,各佔公司25%股權,薪金由公司支付,其中兩名股東(A 和 B )兼任董事,各股東根據各自專長為公司開拓生意。近年因本人(C)及另一名股東(D)(非董事)找到的生意大不如前,不足cover自己的薪金,而A和B卻找到新商機,已達成熟階段,為了獨享成果,A和B日前要求我們(C 和 D)出讓股權,現有問題如下:
1. 如果出讓股權交易最終拉倒,董事(A或B)是否有權用解僱本人(C)和另一名股東(D)作為手段,迫我們同意出讓股權?
2. 如果只解僱我們而沒有收購本人(C)和另一名股東(D)的股權,作為股東,有何途徑監察A 和 B 秘密轉移公司資產或生意至其他公司?
3. 假如最終仍找不到大家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法,本人(C) 或 (D) 可否以佔25%股權的股東身份要求將公司申請結業或清盤?
如何有其他未及考慮的事項,煩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