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做工程的,去年的9月30於工作時給玻璃從高處掉下打中本人的左手,流了很多血,於醫院住了三天有多,放療養期間醫生都只是給了我兩個多三個月的總假期,本人於上月即3月22號判了傷(左手的手有一條好明顯的疤足足有八九吋長),今天4月7號收到勞工處的表格7,最主要是看到內容一欄說...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15%(它是這樣打的**15%,那是否是代表百份之15了??)
本人是70年1月出生的,發生意外時2009年的9月,那時我都還差兩個多用才四十,公司幫我報勞工處時是月薪28000多的,
1)我就是想請問我應能可拿取到多小賠償啦??
2)在我有醫生假紙的工傷期間公司所給我的5份4人工是會包括在上述評傷的總額內嗎?(我意思是會否按那15%計了總後出來再扣除之前的5份4人工)
3)我知道應還會有表格5/6會發給我及我僱主,但這個表格我老板收到後他雖要多久才能附款給我啦?(本人等著應急)
萬分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