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2010-04-09 6:31 am
常聽到有人說....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第一當事人
是不是就是所謂肇事責任比較重的那一方?
更新1:

我會這樣發問是因為... 我本來是被寫在第一當事人 可是交通警察塗改了 把我改為第二當事人 而對方改成第一當事人 我才會好奇是不是這樣....

回答 (5)

2010-04-11 8:21 am
✔ 最佳答案
事故當事人依肇事責任之輕重,可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等當事人。「第一當事人」係指肇事責任可明確研判時,以肇事責任(過失)較重之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較輕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倘若事故雙方之肇事責任(過失)相當(難分輕重),或一時無法研判肇事責任情況時,以受害較輕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另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至區分受害之輕重,宜以人傷較車損為重。簡單而言,以「責任重、損害輕」者,列為第一當事人,其餘則為第二、第三、、、當事人等,以下類推。
2015-07-04 1:47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v
2010-04-09 7:25 pm
依警方交通事故處理課程中,第一當事人之認定,為「責重害輕」,所謂「責重」是指該交通事故中違反路權之規定,或疏於注意道路或相關交通設施,「害輕」是指損壞或損害較輕微謂之,通常之判定是由現場處理人員認定之,但有時現場處理人員之認定亦有不同,最後責任之認定,仍須依交通警察(大)隊之交通事故審核小組之初步分析研判為原則。當事人之順位僅供參考,非絕對之認定。

2010-04-11 12:09:07 補充:
可能是當場對各當事人之行為態樣還尚不清楚所作之判斷,經調查後對現場相關跡證及行車方向行為及製作談話紀錄後詳細了解,故更改當事人之順位。
參考: 本身之工作經驗, 20年之工作經驗
2010-04-09 7:54 am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第一當事人,是不是就是所謂肇事責任比較重的那一方?
正常來說一般警察都是這樣處理沒錯,而且通常觀念也是如此,當然不是絕對,相對看車禍和解書或一般司法文書都可清楚,賠人錢的或被告都是列在第一(前面)。
參考: 圓緣園部落格
2010-04-09 7:45 am
一般來說
警方會將肇事責任比較大的一方寫再第一當事人
第二當事人肇事責任較低
參考: 普誠勞務管理事務所http://www.wretch.cc/blog/puchen5988

收錄日期: 2021-05-03 11:38: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08000010KK0888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