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訴訟而被申請破產

2010-04-05 10:35 am
1) 被申請破產後,屋內之物件(如電器,電腦...)會否被沒收而要求變賣作出抵債之用?

2) 因刑事破產, 於四年破產期後,債方是否仍有權繼續追討?

3) 破產者身邊的直屬親人(如父母,兄弟...) , 會否被破產管理局作出調查及須要協 助償還債項?

4) 破產者除此刑事債項外,若仍有其他欠款(如銀行咭數) , 是否一併不用償還 ? 欲只償還銀行咭數可以嗎(因破產者只有能力償還銀行咭數這數目較少之欠款)?

5) 破產管理局會否調查破產者多年前曾擁有的資產並要求破產者作出交代或交出同等數目用作償還債項?

回答 (1)

2010-04-08 5:21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被申請破產後,屋內之物件(如電器,電腦...)會否被沒收而要求變賣作出抵債之用?
答:有機會!一些有價值的家居物品,如價值數萬元的大電視機、古董、名貴瓷器餐具等都會被充公拍賣以抵債!
但一些已經使用一段時日,較為殘破的則可以倖免,因為價值不高,隨時扣押和拍賣的成本較得款更高!

2) 因刑事破產, 於四年破產期後,債方是否仍有權繼續追討?
答:樓主確定是刑事破產,而不是民事破產嗎?
因為如果確是刑事破產,即表示破產者觸犯刑事罪行,被法庭判罪成兼頒下刑事破產令,指定某賠償金額予受害人!
而這些賠款是要全數清還才能獲得解除刑事破產令,非如一般民事破產中可於四年破產期滿後得到豁免還款!(不過其實就算是民事破產,被法庭判定的還款在破產期滿後仍然是要負責的!)

3) 破產者身邊的直屬親人(如父母,兄弟...) , 會否被破產管理局作出調查及須要協 助償還債項?
答:不需要!香港的破產法例祇管個人,家人配偶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亦沒有替債務人償債的義務和責任!
基本上家人無需向破產管理署提供個人財務資料,除非署方有懷疑!
但要注意任何人跟破產者的所有聯名資產都會被凍結,而且有機會被要求出售套現並按比例充公!

4) 破產者除此刑事債項外,若仍有其他欠款(如銀行咭數) , 是否一併不用償還 ? 欲只償還銀行咭數可以嗎(因破產者只有能力償還銀行咭數這數目較少之欠款)?
答:可以!不管破產令是民事或是刑事,破產者本身的所有資產都會被破產管理署長接管,而還款方面則由署方負責分配!
祇要破產者將所有債務都作出申報,則除了刑事破產令中指定的還款外,其他債務不管清還與否,都可以在破產期滿後一筆勾銷,無需承擔還款的責任!
在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者不能私下向任何債權人還款,違者觸犯破產條例會被檢控!所以不需要亦不應該向銀行作出任何還款行為!

5) 破產管理局會否調查破產者多年前曾擁有的資產並要求破產者作出交代或交出同等數目用作償還債項?
答:不會!破產管理署祇會查問最近五年之內的資產轉移情況,但並非一定會追回或限制那些資產轉移,而是要比較你作出該些行為時,有否轉移資產避債的意圖!

例如你有一物業,在半年前轉名給家人然後申請破產,那要衡量你在作出這些行為時,是否經已債台高築!如果是則被視為轉移資產避債的可能性相當高,這時破產管理署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程序無效,可以追回全部權益並將收授雙方告上法庭!
但假如在轉名時你的財政正常,祇是財政在後期才變得惡化!即是說你在作出該轉移行動時根本從未預期自己會申請破產,那在這情況下作出的資產轉移便不會被視為是非法!署方亦未必會追回這些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轉移的資產!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405000051KK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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