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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基本上上我也有同感, 但假若有人被錯判死刑而事後真兇才被發現, 在此情形下你或許會改變你的想法了。在下在一九六七年在英國讀法律時有關廢除將謀殺犯判死刑與否的爭辯尚很激烈, 記得在1950年一名叫Timothy
Evans的男子因被判犯謀殺罪而被判吊刑而真兇於1963年才落網, 從而被無辜吊死的男子被宣判平反,但人已死了, 甚麽也補償不了。這件事加速了英國早已有意因之前發生同類事件而廢除將定了罪的謀殺犯判死刑的决定;雖然最後一個被判死刑的謀殺犯是在1964年, 但廢除犯謀殺的死刑在英倫終於在1969年(北愛爾蘭則在1973)廢除了。但只限於謀殺罪, 原則上叛國罪現今仍可被判死刑的(雖尚未有發生過)。此等錯判死刑而枉死的寃案在美國尤其是獨栽及非民主國家亦很多, 如你留意報章, 近月已有幾單因為有先進的人體細胞基因鑑別的科學鑑證而令蒙冤坐牢十多到數十年的囚犯平反,為什麽我單說英國呢? 因為香港是前英國殖民地, 英國有死刑香港便有死刑,英國廢了死刑, 香港亦隨而廢死刑了。加上前國家主席鄧小平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前所許下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 原則上在2047年前香港仍應享有英國的民主政制包括法律, 所以亦在1969年開始隨英國廢除死刑到今也。
其實有沒有死刑的意見無非有兩派;一派是主張寧枉毋縱(有殺錯, 冇放過) 而另一派則主張寧縱毋枉(寧放過,冇殺錯)。綜合而論, 在極權或非民主國家, 有死刑是很危險的事, 草草判刑, 殺人滅口, 死無對證是極有可能的事, 所以在下亦主張暫時維持沒有死刑的法制。當然這是見人見智的理論和建議, 我的意見不知你同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