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香港死刑一問】

2010-04-04 7:54 am
小弟個人認為,
好多嚴重罪行,
只判終身監禁,
實在係唔公平。

將刑罰份量增加,
正常黎講,
唔係會減低倒犯罪率嗎。

例如謀殺這類極嚴重的罪行
用詞較差的講句,
「殺人填命」,
罪犯判以死刑,
應該好合理吧。

點解香港「依家」唔會執行死刑?
是否有甚麼限制不能有死刑?
小弟實在睇唔過眼現今社會咁多慘不忍睹既罪惡。

以上係小弟既疑問及少少意見,多謝。:-)

回答 (5)

2010-04-04 8:57 pm
✔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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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基本上上我也有同感, 但假若有人被錯判死刑而事後真兇才被發現, 在此情形下你或許會改變你的想法了。在下在一九六七年在英國讀法律時有關廢除將謀殺犯判死刑與否的爭辯尚很激烈, 記得在1950年一名叫Timothy
Evans的男子因被判犯謀殺罪而被判吊刑而真兇於1963年才落網, 從而被無辜吊死的男子被宣判平反,但人已死了, 甚麽也補償不了。這件事加速了英國早已有意因之前發生同類事件而廢除將定了罪的謀殺犯判死刑的决定;雖然最後一個被判死刑的謀殺犯是在1964年, 但廢除犯謀殺的死刑在英倫終於在1969年(北愛爾蘭則在1973)廢除了。但只限於謀殺罪, 原則上叛國罪現今仍可被判死刑的(雖尚未有發生過)。此等錯判死刑而枉死的寃案在美國尤其是獨栽及非民主國家亦很多, 如你留意報章, 近月已有幾單因為有先進的人體細胞基因鑑別的科學鑑證而令蒙冤坐牢十多到數十年的囚犯平反,為什麽我單說英國呢? 因為香港是前英國殖民地, 英國有死刑香港便有死刑,英國廢了死刑, 香港亦隨而廢死刑了。加上前國家主席鄧小平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前所許下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 原則上在2047年前香港仍應享有英國的民主政制包括法律, 所以亦在1969年開始隨英國廢除死刑到今也。
其實有沒有死刑的意見無非有兩派;一派是主張寧枉毋縱(有殺錯, 冇放過) 而另一派則主張寧縱毋枉(寧放過,冇殺錯)。綜合而論, 在極權或非民主國家, 有死刑是很危險的事, 草草判刑, 殺人滅口, 死無對證是極有可能的事, 所以在下亦主張暫時維持沒有死刑的法制。當然這是見人見智的理論和建議, 我的意見不知你同意嗎 ?
參考: my legal knowledge and personal opinion
2010-04-05 12:21 am
實際上,將刑罰份量增加,未必會減低犯罪率。你以為加重刑罰能阻止罪案發生只是一箱情願的睇法

有死刑既國家,就唔見得慘不忍睹既罪惡會消失。可能你會好驚訝,香港既 murder rate之低屬國際前列分子。

何謂公平?為何嚴重罪行只判終身監禁就唔公平?判處死刑,只算以牙還牙,滿足受害人報復心態,但對犯人,唔俾機會佢地改過,違反佢地生存權,唔通叫合理?
2010-04-05 12:16 am
  香港之前是有死刑的,現在只有名義上的死刑,實質上已經「廢除」了。而在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人犯了錯,最重要是改過自身,重新做人,死刑顯然是違背刑罰目的。終身監禁可以給罪犯一個機會改過,有些終身監禁的罪犯因為表現得好,因而可以出獄。我覺得人沒有權力去結束一個人的生命,殺人犯將人殺掉,這固然是十分不合理,但若果把殺人犯殺掉,這不也是在強奪人命嗎?

  正如002所說,有可能會判錯,死刑是無法收回的,萬一判錯,那人便含冤而死,終身監禁起碼可以補償錯誤的判決。另外,死刑的精神近似報復,就如樓主所說的「殺人填命」,殺人是要嘗命的,這種精神不值得落行。

2010-04-04 17:00:38 補充:
  同意,刑罰是希望人改過自身,很有人犯案只是一時之間的念頭,未必會想到後果的嚴重。而且,若是以牙還牙的心態,如果犯人殺了一家人,是否犯人的家人也要為此而遭處決呢?
2010-04-04 8:40 am
說到最重的懲罰,
雖然終身監禁是失去自由,
很痛苦,
可是應以更重刑罰(死刑)。
這樣應該能改善阻止罪案發生吧。(個人意見)
2010-04-04 7:57 am
其實終身入獄都已經算係死刑- -,,姐係坐到你死咁解@@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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