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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假期並非香港法例的專有名詞,僱傭條例(於香港關於僱傭之間的法例)有規定僱主必須給予員工"法定假日",俗稱的勞工假大概是指"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包括各行各業),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1 月1 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 月1 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1 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 月1 日)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這12天法定假日已固定了很多年了,除非相關法例修改,否則不會變更的。
在法定假日工作
法例是容許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在原法定假日之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另定假日若安排於被取代法定假日之前,必須在放另定假日前48小時通知僱員;另定假日若安排於被取代法定假日之後,必須在被取代的法定假日前48小時通知僱員。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還可以於另定假日的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取代另定假日。
假日薪酬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假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以工資代替假日的限制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資料參考、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目前應該沒有專為飲食業而設的勞工假期,飲食業員工所能享受的法定假日應和其行業的員工是沒有分別的。服務性行業的僱員比較少機會放正法定假日當天,但若僱主不為員工安排另定假日以至代替假日,就算補錢代替都是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