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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安安:
根據最近在美國的東岸紐約時報的論述資料主張,引用的是國會的資訊自由法案內容,還有紐約州參議員查理‧什默先生對該法案推行的政策主張說明,紐約州參議員他是在法律上對美國政府法案政策主張引用的資料來源與記者身份,不必提供給類似聯邦調查局或甚至聯邦法庭的要求。這份社論與紐約州參議員的政策說明的發表時間是在美國小布希政府的聯邦法院的李比幹員洩密案之後。
從上面的美東報紙新聞與輿論與法律內容,在所謂新聞自由範圍的法律概念主張,來申論「傳媒應該被監管嗎?」這樣的議論文,可以發現美國在國會的立法上,已經賦予新聞從業者獨立於政府干預與警事調查職權之外,發布新聞內容的自由,也可以依據法案的精神,拒絕提供美國政府的相關調查,符合其民主立國與新聞自由的精神。
在另一方面,在面對媒體日益增加的暴力、色情或血腥報導問題,會有人主張民眾能力有限,政府治理必須同時肩負教育、養育與保護保衛的把關責任,因此有新聞審查的制度設立,也就是對於傳媒是不是應該受監督與管制這個問題,從政府功能與職權上去探討問題的來源。基本上美國也會有新聞審查與管理,只是它們都是限制在基於民主精神與制度,符合國會法律規範之下進行的,並不會特別對民眾強調這樣的事情。事實上那是你的選擇自由,但是在做選擇的同時決定因素,還包括傳媒選擇者的能力和其他的因素共同決定的。所以對問題所述:「傳媒應該被監管嗎?」這樣的問題是見仁見智的,純粹對於自由來說,當然是不必要的!但是誠如幾年前的未具名的某人權關注的歐美或澳洲籍人士,對此地法律出身的政治明星人物的人權議題,婉轉的批評說他們不懂為什麼這些政治明星十幾年來就只關心意見表達自由這一項人權民權議題,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DB, SSN057-86-4042,
April 4, 2010,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pei 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