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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摺」一辭,最早見於順治十三年(公元一六五六年)的上諭,稱:「向來科道及在京滿漢各官奏摺,俱先送內院。今後悉照部例,徑詣宮門陳奏。其外省所送通政使司題本,及在京各官本章,仍照舊送通政使司,轉送內院。」 到了康熙年間,奏摺已具有區別於各種官方文書的特殊意義,成為一種神祕的機密文書,皇帝與親近臣僚都要為之嚴守祕密。由此,將上奏摺權擴大到中央朝廷官員。
雍正帝即位以後,為了對付政敵,採取了許多控制內外高級官員的措施,更將使用密摺奏事的特權推而廣之,以便掌握各種實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雍正時建立的密摺制度。密摺,亦稱密奏,只有指定的官員才有權上呈,並由皇帝親自啟封、閱看、批复。清代的公文保密製度還體現在清朝機要機構嚴格的保密紀律上。軍機處作為機要核心機關,所辦之事多屬朝廷的核心機密,對保密更為重視。
嘉慶帝曾嚴令:“軍機處為辦理樞務、承寫密旨之地,以嚴密為要,軍機大臣傳述朕旨,令章京繕寫,均不應有洩漏。 ”並且制定了周密、繁細、嚴格的保密紀律。如,“機密公文,指定一、二章京承辦,謄清後密封呈遞,由軍機大臣用印密封後交兵部發出,底稿押封存記待事畢後才許拆封登檔,其間如有洩漏,繕寫的章京要受嚴厲處罰”;軍機處的辦公地點專派監察御史值班看守,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等等。此外,內閣也是機要之地,不許閒雜人員擅入。順治二年規定,內閣發出的密件由六科相應部門登記編號,原封送有關部,該部辦理完畢後密封送還。 此外,清朝政府對公文的撰制、傳遞、收辦和封制的各個環節,也都制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
清初擴大採取奏摺制度以後,政治益臻清明,行政效率提高。外省奏摺皆封固,加貼印花,外加夾板。各省奏摺,有應速遞者,准由驛站郵遞,並根據事件的緊急程度規定投遞速度:或馬上飛遞(三百里),或四百里,或五百里,或六百里。經驛站遞送的奏摺,到京後交兵部捷報處接收,再由兵部司員到乾清門呈遞。
外奏事處隨時受理,即送內奏事處交奏事太監送交皇帝。凡遞摺衙門,皆須另備一份公文交奏事處,經奏事官核對無誤,才予接收,以防官員擅遞奏摺。內奏事處往交軍機處封發的奏摺,每日必須於寅、卯二時發下,由軍機章京分送軍機大臣閱看,時謂之「接摺」。凡奏摺經硃批「另有旨」、「即有旨」及未經硃批者,皆另外儲於黃匣,交軍機大臣再向皇帝請旨,時謂之「見面」。
軍機大臣將這些奏摺拿到皇帝面前請旨以後(有的用片奏請旨),將承旨內容面授軍機章京記錄下來,再由軍機章京擬旨。擬旨,在乾隆時始准軍機章京代軍機大臣為之,但機密而重要的諭旨,仍由軍機大臣親自擬寫。諭旨擬好以後,便交付繕寫。按清制,頒下諭旨分為內閣和軍機處兩個途徑,由軍機處繕寫的諭旨,其名稱和程式也有明顯的特點。 也就是說,皇上於每日批覽本章必包括兩個內容,其一是御覽奏摺,或有硃批,其二是下達諭旨。
中國古代公文傳遞靠的是驛站,驛站是古代供傳遞官府文書和軍事情報的人或來往官員途中食宿,按驛站的地理位置,也可分為陸驛、水驛和水陸三種,到了清朝,驛站開始使用“勘合”和“火牌”做為憑證。凡需要向驛站要車、馬、人夫運送公文和物品都要看“郵符”,官府使用時憑勘合;兵部使用時憑火牌。使用“郵符”有極為嚴格的規定。對過境有特定任務的,派兵保護。馬遞公文,都加兵部火票,令沿途各驛站的接遞。
如果要從外到達京城或者外部之間相互傳遞的,就要填寫連排單。緊急公文則標明四百里、或者五百里、六百里字樣,按要求時限送到。但不得濫填這種字樣。驛站管理至清代已臻於完善,並且管理極嚴,違反規定,均要治罪。一般來說盜賊是不敢搶劫偷盜驛卒他的重要文件,以免遭受官方剿殺。但交戰的敵方往往會派間諜途中攔截情報,所以常採取派兵保護或變化傳遞途徑等各種措施。
清代的郵驛,由驛、站、塘、台、所、鋪六種組織構成,統稱郵驛。在清代,內外衙門的尋常文書,均交急遞鋪傳送。清代傳送公文,根據其性質與內容,可分三種方式:一是經驛站傳送,二是派專差傳送,三是由急遞鋪傳送。為在古代的驛路上實現一種更高的傳遞效率,清政府對郵驛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革和改造,首先是“裁驛丞,歸州縣”。滾單即排單,是傳送緊急公文時隨附的單式,始用於清朝嘉慶年間。
為了解決通信需求的廣泛性與驛遞設置的局限性的矛盾,清政府在無驛的州縣普遍設立“縣遞”,用以聯繫地方間的通信,彌補幹線驛路的不足。在清代,“馬上飛遞”的出現,使驛站從間接地為通信使者服務到直接地承擔通信事務接受並傳遞緊急文書,從而使驛的功能發生了重大變化。清代官方的兩大通信系統,一個是以“驛”為主體的驛遞通信系統;另一個是以“鋪”為主體的步遞通信系統。清代遞鋪通信組織呈現半癱瘓狀態後,大量普通公文擁向馬遞,於是出現了所謂“附驛遞送”。“凡發遞各辨以緩急”和“視事之輕重分別郵程之緩急”是清代公文傳遞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