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9年7月底工作期間令左眼受傷,當日有睇醫生,這是第1次受傷,亦於8月1日正式通知公司是工傷。第1次受傷後翌日,本人再開工,左眼又再受傷,但沒有向公司正式報告,只是主管及其中一個工友知道我第2次受傷。
11月,第1次判傷賠償有結果,但僱主提出反對,並去信勞工處指本人的受傷程度沒有結果提到咁差,並說會面中本人承認有機會復原(本人於會面中沒有承認過,而醫生都說沒可能復原)。由於信中內容不真確,本人亦去信勞工處反駁公司的論點。跟住,2月收到勞工處信,指僱主不知道本人第2次受傷,指本人沒有通知公司第2次受傷,現在勞工處要求本人就第2次受傷的經過再提供資料。
本人想問﹕
1. 本人第2次受傷,只係去睇醫生,沒有正式通知公司,只係主管及工友知道(公司指可找主管及工友作證人),這算是第2件工傷嗎(受傷位置相同)?
2. 本人沒就第2次工傷正式通知公司,會影響將來賠償嗎?
3. 咁既情況,交完資料後,下一步應該是再判傷,抑或要到法庭去裁判? 本人有需要找律師嗎?
4. 本人左眼視力沒有恢復,但已找到新工作,不過工作力卻下降了,會影響賠償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