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418)問題

2010-03-26 12:45 am
假設A先生在一間快餐店工作
僱用日期為 2月1日,,,,,直至6月1日這段期間

他連續每星期工作6日,每日8小時
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以時薪計算

但由於雙方沒有簽定一份明確的僱傭合約
故勞工處默認的僱傭合約將會套入這個個案中

這段時間A先生完全屬於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
裡面所謂的418 員工,受到有關條例保障
如果A先生想辭職的話,他必須提前7日通知僱主,或支付7日的代通知金

但問題來了
假設A先生在及後的6月1日至7月1日期間
每星期只工作1日,每天4小時,少於418規定
他還受連續性合約條例418約束嗎???

曾作為418員工的A先生,依他目前情況
如果在7月1日決定馬上辭職,他要否賠償代通知金???

回答 (2)

2010-03-26 8:44 am
✔ 最佳答案
以下內容我認為有證清的必要:
[這段時間A先生完全屬於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
裡面所謂的418 員工,受到有關條例保障
如果A先生想辭職的話,他必須提前7日通知僱主,或支付7日的代通知金]
如果僱主並沒有預早和僱員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根據《僱傭條例》通知期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才對。辭職也不是必須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的,僱員只要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問:假設A先生在及後的6月1日至7月1日期間
每星期只工作1日,每天4小時,少於418規定
他還受連續性合約條例418約束嗎???
答:不能達到418也就是連續性合約已終結了!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其中一種:
1.是A先生自己令到連續性合約中止的話,僱主有權向A先生要求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
2.在任何連續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這就是被公司停工,A先生可要求公司作出遣散,由於A先生未做滿24個月,就只能追討解僱代通知金;
3.雙方協議中止連續性合約,雙方都不用給予對方補償。

問:曾作為418員工的A先生,依他目前情況
如果在7月1日決定馬上辭職,他要否賠償代通知金???
答:A先生與公司的連續性合約早於6月由非連續性合約取代了,非連續性合約的員工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的。

資料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1,2,8,10章)




2010-03-26 3: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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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9 21: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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