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關於扶養費用,不當得利返還部份,
是否可依照" 內政部主計處過去所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做計算??
因為我想追溯前夫約9年左右之小孩扶養費用,雙方以各半負擔來計算..
(90年-99年)
還要追討往後的扶養費...
(99年-111年)
我知道往後可以依照主計處資料作依據,但是之前的ㄋ??
麻煩專家們幫我解答一下喔~~ 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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